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全国通用).pdf
3页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全国通用)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全国通用)人损赔偿计算公式(仅供参考)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系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便于有需要的人员使用,不做任何其他途径使用,所述内容仅供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 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加害人)赔偿上述费用,具体计算明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六、营养费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系数如下:(1)受害人在 60 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 60-75 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 75 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应表: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10%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20%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30%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40%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50%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60%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70%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80%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90%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100%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如下:(1)受害人在 60 岁以下城镇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2)受害人在 60-75 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3)受害人在 75 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