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与买卖合同再审案例汇编.doc
33页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与买卖合同精品再审案例汇编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篇一:买卖合同的管辖买卖合同的管辖合同管辖的确定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比较 复杂的问题,特别是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有规定,但却因规 定不是很明确而导致具体案件中不好操作,在此,我仅就自己的认识发表一点个人看 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 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应依据《民法通则》第 十五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条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在此我想重点谈谈这个问题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 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 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 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 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 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 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 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 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一)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 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四)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五) 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1、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2、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 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 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 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 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其次,在实际 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 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附:《民法 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 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公民离 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 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 住所《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 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 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 约定管辖:发生合同纠纷后,如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或事后形成书 面管辖协议,应该按双方约定的地点和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是约定以仲裁为解决争议 的方式则不能到法院起诉,但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才有效双方也可以约定以法 院管辖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法定管辖:无约定,当然是按法定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了在无约定的情况下 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好确定,不同的合同 履行地如何确定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 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 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 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 辖;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融 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 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纠纷: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 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 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 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 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 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运输合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 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 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篇二: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 这样的状况,就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后,其中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 务,或者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时 候,究竟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公司和乙厂签订了 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是原材料提供方,乙厂是购买方在合同签订以后,甲公司按 照约定将货物送达乙厂,合同中约定:乙厂在收到货物的一个星期内支付货款。
乙厂 在收到货物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此时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该向哪个 法院提起诉讼呢?合同中关于纠纷问题的处理办法是,按合同法规定对于这个案 例,对于合同纠纷问题的约定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双方所 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在本案 中,因为没有实际的约定哪一个法院为纠纷解决对象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确定哪一个 法院具有管辖权呢?(一)在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厂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 也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根据《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规定, 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案例中,则是乙厂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二)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 确的,适用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 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案例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没有明确,而 合同的签订地中也无法确定为实际的履行地点。
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 定,可以选择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就是甲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 权篇三: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 法院?张国华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 出明确规定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 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 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 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 惜请看以下案例: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 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 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 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退退不付款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 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 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
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 在地法院处理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 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 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 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 辖",终于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 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 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 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 后,将该案依法移送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应把握 “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确定一 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 上诉。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 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 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多个法院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确定、唯 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双方当 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案例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 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赵某约定的法院既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确、 唯一的要求再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 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