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docx
35页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发挥本院退休专家及退休技术骨干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医院聘用人员的工作,以技术提升为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医院品牌服务的战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医院卫生人才资源的目的`,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所有返聘人员应按照人事分配制度岗位管理设置进行返聘根据不同的反聘条件,申请相应的反聘岗位,并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聘用 二、聘用办法 1.专家(管理)人员返聘实行院科两级返聘 1.1.返聘条件: 院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院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医院有需求时可予以院级返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5年以上院级领导任职经历 科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科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科级返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8年以上中层干部任职经历 3.硕士生导师组成人员,有带教任务者 4.未结题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5.南京市级重点学科及特殊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1.2.返聘年龄: 返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正高≤70周岁,副高≤68周岁 返聘管理人员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1.3.返聘程序: 院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院部聘用由院部及相关部门与返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应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程序如下: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必须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议合格后,报送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被聘任者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科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科室聘用科级返聘人员须经院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协议书后方可返聘录用,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满编或超编科室不得返聘,程序如下: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将退休通知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科室,个人提出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报送办公会讨决定,人力资源部将讨结果通知科室及本人,人力资源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1.4.返聘后考核与分配: 院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按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发放工作量等指标由院部考核,奖金等由院部分配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并应服从院部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科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其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返聘人员占所在科室的编制,享受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科室负责人,并应服从科室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1.5.返聘后管理: 1.返聘人员应服从医院和聘用科室的领导,聘用科室应加强返聘人员的管理 2.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和护士等专业的相关规定 3.返聘人员应参加医院绩效考核返聘人员为医院作出显著成绩,可按在职职工一样,参加院级评选先进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4.返聘人员按在职职工同样进行考勤、考核、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1.6.续聘与解聘: 1.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且符合返聘条件与年龄者,按本规定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 2.医院和聘用科室有权对返聘违规人员和因病因事不能胜任工作者实行解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不履行协议者 (2)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如收受“红包”、“回扣”、“三单提成”、违规外转病人等) (3)返聘期间在民营、私立医院挂牌、工作 (4)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5)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 2.其他人员聘用: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确因科室需要,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科室可根据岗位设置许可,由科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作为临时性用工聘用,经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委员会票决是否聘用待遇按相应岗位的临时用工规定发放,一切费用纳入科室成本核算,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休人员一律不返聘 三、备注: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退休人员 2.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 3.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聘用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2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3 为了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学院现有离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关于政治待遇 1.1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学院重要活动 凡学院举行庆祝会、报告会等活动时,应邀请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1.2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组织离退休党员干部定期过组织生活,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开展老同志做老同志的思想工作,使离退休干部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保持革命晚节。
1.3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根据他们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身体条件和本人志愿,选择适当的形式继续为学院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1.4每年元旦或春节,要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 每年坚持春节前送温暖、暑期送凉爽慰问离退休干部,并运用各种形式对教职工进行尊敬老同志的.教育,努力形成关心老人、尊敬老人的良好风尚元旦、春节座谈会由人事处组织 2、关于生活福利待遇 2.1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离退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2.2经常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医药费开支按规定执行 2.3学院按规定每年提取的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由人事处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掌握开支,年终分别在离退休干部中公布,节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2.4凡离退休干部逝世,由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丧事 3、建立必要的服务制度 3.1建立健全家访制度 要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家访慰问,对生病住院或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派人看望慰问 3.2体检制度 为了使离退休干部有病早医,无病早防,早发现早治疗,对离退休人员适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工作由总务处卫生室负责 3.3学习制度 由人事处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
学习内容主要是上级有关文件批示等,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和党的方针、政策 3.4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 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并确定专人管理全院干部职工要在政治上、生活上主动关心本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定期进行家访,了解其思想、生活情况,配合人事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4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休养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党一贯传统,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 第二条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政治待遇 第三条建立离退休老干部领导小组,开展争党“五好老干部”的'活动、聘请老干部参加本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革命的特长为职工上党课,担任人生导师,结合实际,每月组织有益于社会事业、有益于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 第四条休养所按有关规定为老干部提供阅读文件、订杂志、报刊,建立阅览室和老干活动室,为老干部提供了学习娱乐条件。
第五条逢重大节日,市领导、民政局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第六条每半年由休养所领导向全体老干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待遇 第七条医疗保健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卡片为老干部办好医疗保险老干部住院期间,市领导休养所要去探望 第八条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 四、参观、考察、学习 第九条老干部参观考察 第十条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五、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按规定提取部分老干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不超支 第十二条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考察、工具费及其它开支 六、加强领导 第十三条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民政局领导每季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老干部日程管理服务工作,由民政局和休养所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5 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时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粤组通[1999]47号、校人发[1997]64号文、中大人事[20__]2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 一、延、返聘对象 1.本人自愿;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 二、延、返聘条件: (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研究生的.导师; 2.由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 3.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 4.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 三、延、返聘期限 1. 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 2. 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 3. 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 4. 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年,正高不超过5年 5. 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决定 6. 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 四、工作要求: 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