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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及公安职责条款解读会前学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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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法典涉及公安职责条款解读会前学法资料(2020年8月州公安局党委会议会前学法资料)民法典条文明确公安承担的职责有3条,未明确提及但内容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密切相关的规定有8条。我重点对民法典明确公安职责的3条作学习解读。一、民法典明确提到“公安”承担的职责的条文有三条,分别是:(一)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失主丢失的财物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公安机关职能职责,依法受理审查后是否立案。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遗失物是否应当立案,需要根据情节与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来确定,这需要两个情节判断:一是数额较大,二是占为己有而拒绝交出。如果具备这两个情节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情节的一般由民法调整(按不当得利对待),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公安部门不立案的,本着服务人民的态度,可以协助查找还提供必要的相应服务与帮助。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

      2、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公安机关获取遗失物有三种方式:一是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遗失物,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及时通知其领取,做好领取手续。二是群众移送。群众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的,由移送人提供情况说明。保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权人领取遗失物时,需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遗失物无认领时发布招领公告,发布遗失物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进行变卖、拍卖,拍卖、变卖后归国家所有。三是失主报案。遗失物不等于遗忘物。遗忘物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的行为仅是个人行为。拾拣者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经遗忘物所有人要求退还拒不交还的,构成侵占罪。所以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职务侵占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无法对涉案人员进行治安处理,只能建议受害者对涉案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另外,是不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就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

      3、了?不能一概而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典型案例:甲某乘坐出乙某租车的出租车从A地到B地,甲某到达B地,将放于车内价值30万的虫草包裹遗忘于车内。甲某发现乙某遗忘的包裹后,将其带回家中,见包内装有不少虫草,心生贪恋,即将此包藏于家中电视柜内。当晚,公安人员接到甲某的报案后,找到乙某时,乙某矢口否认拾到包裹。公安人员依法搜查其住宅并当场起获甲某的背包后,乙某在证据目前交代了隐藏该包裹的全部过程。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乙某构成侵占罪。捡到他人遗失物后扔掉,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典型案例:2014年5月24日下午,原告和父亲一起到第一医院送弟弟就医,4点多钟,原告在挂号窗口交款,被他人殴打,原告随身所带39.3克金项链被打落在地,被被告李某拾起,李某拾起后经询问同事后认为项链是假的,就将项链扔在

      4、了医院阳台上,致使项链丢失。该项链系原告在孙又文金店将金戒指等金饰物品混合重新加工而成的,孙又文金店出具信誉卡一张,证明产品质量合格,重量为39.3克。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项链的市场价格为每克260元。法院判决:一是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某39.3克金项链折价款10128元;二是驳回原告于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二)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民法典第110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本条中“国家有关规定”主要为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是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

      5、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二是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三)负责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追究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七大亮点之一。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之所以将依法及时调查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是为了避免因

      6、“有关机关”的规定不明,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的问题。被侵权人起诉到法院后,其他人可以说还没有调查清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样会引起难以执行的情况或纠纷,因此,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调查。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时,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作出了修改,明确公安等机关负责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此前,侵权责任法中调查主体“有关机关”的规定不明,实践中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那么,在处置高空抛物、坠物警情时,我们公安机关应做好四点:一是对现场有伤员的,采取临时救护措施,通知120急救中心。在救助过程中,保护现场相关证据。在现场设置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提示在场人员避让,防止再次发生伤亡;二是调查取证,询问目击证

      7、人,对抛物、坠物原因展开调查,视情开展现场勘查,制作现场笔录,收集固定证据;三是属于刑事或行政案件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属于民事案件或者意外事故的,告知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四是经排查确认危险隐患消除后,才能撤离现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犯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明确:一是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二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三是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四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相关条文规定。我认为,对于为伤害特定人员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如

      8、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如未达轻伤),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故意伤害为由,对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典型案例: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石某夫妻二人在江口县凯德街道梵瑞社区B区5栋2单元9楼904室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为发泄心中不满从客厅窗户连续向外抛出2个空啤酒瓶,分别砸中罗某右手臂及杨某左手掌。随后,石某赌气从相同的位置也向外扔出1个空啤酒瓶,未砸中楼下行人,经鉴定,罗某未达轻微伤下限,杨某属轻微伤。综合被告人杨某和石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二、条文未明确提及“公安”,但内容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密切相关的规定有八条。(一)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1.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2.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3.第七编“侵权责任”中,明确了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原则。(二)出生、死亡登记和姓名登记。1.民法典第15条规

      9、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2.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扶养人姓氏或者不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3.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宣告死亡。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四)禁止高利贷。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五)维护运输公共安全。民法典第818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六)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3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七)保密义务。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八)侵权自力救济。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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