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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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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BSZN-0110122017云南省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 3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不予批准;(2)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和不准确的;(2)自有资金不足3万元以上的;(3)不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容不足5万公斤;(4)不具有相应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5)不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二、办理依据(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发改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年审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一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资信证明;符合储粮条件的仓储设施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具备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的证明材料及检验、保管人员的相关材料;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承诺书;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和不准确的;(2)自有资金不足3万元以上的;(3)不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容不足5万公斤;(4)不具有相应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5)不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因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变更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内容的,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经核实无误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申请人应在县级媒体(如砚山县政务网),刊登粮食收购许可证遗失公告。(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经营者主动提出注销粮食收购资格的,应提出书面注销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并交回许可证件的正本及全部副本原件。经核实无误的,依法进行注销登记。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县林业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8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周以谦、卢孔6、 申请材料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依据备注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原件纸质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纸质1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纸质1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复印件纸质1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纸质1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1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复印件纸质18粮食收购许可证原件纸质19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申请原件纸质110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纸质111粮食收购许可证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纸质112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纸质1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申请时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统一集中办理。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新办10个工作日;变更 1 个工作日;注销1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9、 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10、 中介服务 (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每年3月份前到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发改窗口申请年检。十二、资质资格具有取得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保管证和粮食检验证的人员。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七乡大道林业局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2)网络提交。网址: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ZXJG.YN.GOV.CN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二)受理县发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考核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组进行核查,核查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攥写核查报告。现场核查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四)审批发证 县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窗口2.电话咨询:(0876)3012011 (0876)3012738 (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6)3012738;查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0,下午14:3017:30。网络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zxjg.yn.gov.cn登录用户名我的项目项目进度)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粮食收购许可证1个正本及1-2个副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政务服务中心发改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县发改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州政务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砚山县七乡大道林业局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投诉:(0876)3012275网上投诉:www.zxjg.yn.gov.cn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砚山县七乡大道林业局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邮政编码:663100。(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下载网址: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3网站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3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收购许可办事指南我要申请。附 件1粮食收购许可证办事流程图材料不合格合格不合格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符合不予受理情形需要补正材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结果修改结果不予办理向社会公布通知申请人修改县发改局粮食股审查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2人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受理发放受理情况通知书材料齐全符合求10个工作日予以办理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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