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
7页1、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BSZN-0110122017云南省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 3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不予批准;(2)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和不准确的;(2)自有资金不足3万元以上的;(3)不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容不足5万公斤;(4)不具有相应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5)不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二、办理
2、依据(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发改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年审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
3、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一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资信证明;符合储粮条件的仓储设施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具备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的证明材料及检验、保管人员的相关材料;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承诺书;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和不准确的;(2)自有资金不足3万元以上的;(3)不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容不足5万公斤;(4)不具有相应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5)不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因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变更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内容的,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经核实无误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申请人应在县级媒体(如砚山县政务网),刊登粮食收购许可证遗失公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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