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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教程第2版朱庆华第05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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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教程第2版朱庆华第05章节

第5章 商标权法律制度,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受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条件和作品的类别及含义;对著作权的原始主体、继受主体的含义以及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理解;重点把握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及其限制;对各类著作权邻接权的内涵以及邻接权人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了解;初步了解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含义以及著作权行政管理与集体管理的性质;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有初步的认识。,本章导语,著作权,亦称版权(copyright),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虽然远远晚于有形财产制度,但其发展十分迅猛。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在短短的三百多年时间里,著作权制度经历了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今天的“数字版权”。在当今社会,著作权制度已成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成果最重要的法律。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此后我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9月,后经多次修正,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10年2月第三次修正后施行的。本章将据此对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著作权的邻接权、著作权的利用与管理,以及著作权的保护进行阐述。,信息法教程 第5章,本章导语,信息法教程 第5章,知识背景: 我国著作权制度建立与完善的简要历程,本章概要,信息法教程 第5章,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一、受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条件 不是所有作品都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客体。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论是否公开发表,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一般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一)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说是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创作手段,经过精心的安排,将自己所要表达的创意融会其中,形成自己独特风格的表现形式。它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二)作品必须具有表达性 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情感,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创意,从而成为传达信息的工具。语无伦次的乱写或客观事件的简单描述都不能将其列为作品。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思想或情感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之内的。就创作活动而言,都必须限定在这些活动领域之中。对于这些领域之外的创作成果,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描写封建迷信或邪教内容的书籍就不属于这个范围之内。不论作品的内容如何,都必须以客观的表达形式体现出来,能被人直接或间接感知,如直接或通过仪器设备看到、听到、触到等。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因为思想观念的东西如不用客观形式表达出来,法律无法给予保护。,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三)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复制是指作者创作的作品能被用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作品是一种无形智力成果,但它一般都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如果作者有许多创作的思想火花隐藏内心,但是并未以任何形式表达或固定下来,它就并未成为作品。作品只有被复制才能被感觉感知,最终被利用。假如一部作品不能被利用,作者创作作品的个人劳动就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著作权法就不会给予保护,作者也就不能通过对作品的利用而获取财产价值和实现其社会价值。,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四)作品必须具有合法性 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具有其他条件之外,还要求作品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某些作品内容违法,将被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这种作品也就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五)作品必须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是有一定条件和范围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创作而产生的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二、作品的类别及含义 作品分类的标准很多,依据的标准不同,所划分的种类也有所不同。为了满足著作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著作权法第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及其含义。具体如下: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12)工程设计图,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13)产品设计图,指以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如:服装设计图、家具设计图等; (14)地图、示意图及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图形; (15)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16)计算机软件,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该款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如民间文学形式等。,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即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作者的公民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享有原始的著作权和完整的著作权。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并通过转让、继承、接受馈赠等法律行为,可以取得著作权中特定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此,他们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著作权原始主体中最常见的是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各国著作权法通常认为,作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即通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通过继承、遗赠、赠与、转让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称著作权继受主体。人身权是不可以继承、转让的,所以著作权继受主体往往只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它是不完整的著作权主体。,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作者是著作权的直接主体。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他主体也可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为了明确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中第12条第17条做了详细规定。 (一)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演绎。如果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二)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三)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制、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五)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中把“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有两种情形: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 第5章,(2)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六)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人可以通过与受托人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自己成为著作权人或者共有著作权人。,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信息法教程 第5章,一、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也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精神、名誉、荣誉等紧密相连的某些专有权利,该权利不可继受。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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