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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M-时差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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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M-时差归属问题

CPM网络进度计划中时差的归属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计算机项目管理软件的发展以及关键线路法(CPM)网络技术的成熟,越来越多的工程施工项目要求使用CPM网络技术计划和管理工程项目。在CPM网络进度计划中,时差(float,又译机动时间或浮动时间)是指在进度计划中,活动的最早开始日期和最晚开始日期,或者最早结束日期和最晚结束日期之间的时间量,或简明定义为工作或线路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国家标准网络计划技术(GB/T.1-13400.3-92)将时差分为总时差(total float,表示为TF)和自由时差(free float,表示为FF),相关时差(Interfering float,表示为IF)、独立时差(independent float,表示为DF)、线路时差和间隔时间。有些学者还将时差分类为终点时差(terminal float)。在CPM网络进度计划中,总时差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指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总时差是网络时差参数体系中的核心时差参数。时差是每一个CPM进度计划中不可缺少和不可避免的内容,是CPM网络计划的产物或称为副产品。同时,时差也是一种优化方法和控制手段。在建筑和土木工程项目中,承包商除了可以使用它对人员和设备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外,还可以在承包商或分包商认为某个特定事件造成了延误,且他们有权对延误的影响要求工期延长和损失及费用索赔的情况下,使用时差量化工期延长的影响及其延误时间。在使用CPM网络技术管理的工程项目中,项目参与人,包括业主、承包商或分包商都想利用CPM网络计划中的时差,免除归责于自身造成的施工进度延误的责任。时差归属及其使用已成为使用CPM网络计划项目中最有争议的一个议题,也成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争议的主要成因之一。 2    时差归属的重要意义 时差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业主?承包商?还是项目?在建筑和土木工程项目实践中,时差所有权的问题具有现实和重要意义。举例来说,假设某个工程项目分三个阶段施工,承包商计划每个阶段的工期为1周,计划工期为3周,而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为4周,这样,在项目进度计划中,时差(TF)为1周,如图1所示。图1    承包商原始进度计划不幸的是,在开始施工不久,因业主的自身的原因造成了承包商的活动2的延误,延误时间为1周,这就意味着业主耗尽了整个的项目时差。为此,承包商提出了索赔,要求1周的工期延长。但业主认为,承包商无权索赔,承包商仍可以在4周之内完成工程项目。在发生了归责于业主的延误后,承包商仍然在4周内完成了工程项目,如图2所示。 图2  承包商竣工进度 然而,在发生了业主延误后不久,承包商因自己设备不能到场的原因造成了1周的延误,这1周的延误发生在承包商的活动3上,使得承包商最终在第5周才完成工程项目,如图3所示。但由于延误事件属于归责于承包商的不可原谅的延误,承包商无权提出任何索赔。 图3   承包商竣工进度 在该例中,承包商认为,根据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承包商本来可以利用1周的时差消化和吸收可能发生的承包商自己造成的延误。如果不是业主提前消耗了1周的时差,承包商完全可以在发生任何延误的情况下在4周内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商是施工主体,且进度计划是承包商编制的,只有承包商才有权使用时差,1周的时差属于承包商。因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1周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而业主认为,业主为承包商实施工程项目支付了工程价款,只有业主才有权使用时差。而且,业主也可以利用项目的时差,调整自己的工作安排,消化和吸收自身造成的延误,承包商不能剥夺业主在进度计划中的权利。 3    谁拥有时差 在使用CPM网络计划时,时差的归属成为一个最具争议的命题。在20世纪60和70年代,人们主张市场属于承包商,但到了80和90年代,人们更倾向于时差是一项承包商和业主共享的产品。在建筑和土木工程业界和理论界,关于时差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1)时差属于承包商。主张承包商拥有时差的理由是:在承包商创建进度计划时,承包商有权使用时差,重新制定项目的进度计划。承包商进度计划中包含的时差是承包商的利益,它可以帮助承包商计划工程,允许承包商在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时作为紧急措施使用。时差能使承包商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如果一切顺利,且没有发生延误事件,承包商可以提前完成施工任务。承包商在进度计划中含有的时差并不包括业主造成延误的时间。在进度计划中,时差只是承包商的一种管理工具。因此,如果业主的延误影响了时差,则业主应给予承包商延期,使时差仍可作为应急手段,这种做法是公平合理的。更具说服力的观点是,业主允许承包商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商可以在规定的工期内可以使用他认为合适的施工方法,自由支配工期。如果业主使用了全部或部分“时差”,则意味着业主没有给予承包商充足的施工工期,因为业主占有了一部分工期时间。因此,没有必要过多地讨论人为的概念,引起不必要的矛盾。(2)时差属于业主。主张业主拥有时差的理由是:业主为承包商实施工程支付了工程价款,他也有权使用项目的时差。如果发生了延误事件,其唯一的影响是减少时差时,承包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业主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延误事件完全没有延误项目的竣工日期。例如,如果延误事件耗尽了部分时差,并且承包商有权对延误事件要求工期延长,由于全部的时差尚未用尽,承包商仍然可以提前完工。在施工合同规定时差属于业主的情况下,时差属于业主会导致承包商丧失工期索赔权利或影响他损害赔偿费权利的后果。在Construction Enterprise & Contractors, Inc.诉Orting School District No. 344 et.al., 121 App. 1012, 2004 WL 837912案中,原告(承包商)向被告(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业主支付因设计缺陷所造成的干扰损失和工效损失费用(尽管承包商提前竣工)。设计公司以合同规定“时差”属于业主提出抗辩,拒绝承包商提出的干扰损失和工效损失索赔。施工合同的规定:“时差:承包商进度计划中列明的活动时差完全归属于业主。承包商无权要求调整任何合同工期、承包商的施工计划、合同价格,或者因时差使用或损失,包括承包商预期竣工时间和实际竣工时间之内导致的任何此类额外付款。”设计公司认为,由于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了工程项目,因此,上述合同规定禁止承包商对业主提出补偿索赔要求。设计公司认为这些补偿要求全部包含在“包括承包商预期竣工时间和实际竣工时间之内”,因此,承包商无权索赔。而承包商认为“设计缺陷所导致的干扰增加了承包商的施工成本。”承包商认为,他的索赔针对的是干扰所造成的施工成本的增加,而不是时差。并且,延误索赔和干扰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官认为延误索赔和干扰索赔是有所区别的,而且,设计公司没有从法律上说明合同中的时差规定禁止承包商提出索赔。最终该案以承包商和业主和解解决。(3)项目拥有时差。主张时差属于项目的人认为,时差是承包商在编制进度计划中计划的一种应急时间,是在任何一方造成延误时提供的一种保险措施,它既不属于承包商,也不属于业主,而是属于项目。英国建筑法学会SCL在延误和干扰评估准则中主张项目拥有时差,且时差属于首先使用的一方当事人(first come-first served),包括承包商或者业主。也就是说,时差属于首先使用它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业主首先使用了时差,时差就属于业主;如果承包商首先使用了时差,时差就属于承包商。SCL在21项核心原则第7项和第8项原则还建议:“7、与时间有关的时差除非合同有明示的相反的规定,在业主风险事件发生时,如果进度计划中还存有剩余的时差,则只能对受业主延误影响的活动线路上的总时差减少为零以下的业主风险事件给予工期延长。8、与补偿有关的时差在因业主延误导致承包商无法按照计划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的情况下(或合同竣工日期可能提前时),原则上,尽管没有发生竣工时间的延误(并因此没有批准工期延长时),或者在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业主知道承包商打算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且承包商的提前完工计划是现实的和可以实现时,承包商也有权要求支付因业主延误直接导致的费用。”在Ascon Contracting Ltd诉Alfred McAlpine Construction (1999)案中,被告Alfred McAlpine公司是一栋位于5层楼宇的主包商,该楼宇位于Isle of Man区道格拉斯滨海大道,楼宇名为韦拉尔斯大楼。原告Ascon公司是该楼宇混凝土工程的指定分包商。分包合同工期为27周,工期自 1996年8月28日起至1997年3月5日止。但直到1997年5月16日原告才完成了分包工程,工期延迟了10周。原告递交了39天的工期延长索赔报告,要求对在安放水箱之前的楼宇基础渗水所导致的延误提出索赔,而事实是当时电梯竖井还没有施工。原告还对延误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赶工费用提出了索赔。被告否决了原告提出的索赔,认为延误是原告Ascon公司的责任,是原告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造成的。被告McAlpine公司对原告提出了业主根据主合同所扣除的误期损害费用的反索赔,以及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和费用。Ascon公司否认他有义务遵守主合同进度计划,也否决了他对被告提出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被告McApline公司主张,所有的分包商都能按时开工和竣工,McAlpine公司也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实际完工日期应该比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提前5周。McAlpine认为为了消化其自身的延误,5周的时差是属于主包商的。由于Ascon公司和其他分包商使用了5周的时差,McAlpine公司有权要求补偿他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不能解决有关分歧,原告将争议诉至技术和建筑法院,法官赫克斯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Ascon公司索赔的第一部分是因在安放水箱之前楼宇基础渗水提出了22天的工期延长索赔。Ascon公司认为被告有责任不让水渗入基础。McAlpine公司认为Ascon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钢板固定支撑,而这才是延误的真正原因。赫克斯法官接受了Ascon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钢板固定支撑的说法,但认为渗水造成了Ascon公司的延误。法官不接受渗水导致了22天延误的主张,而只给予6天的延期。Ascon公司索赔的第二部分是因电梯竖井没有完成施工而要求的17天延期索赔。对此,法官判决Ascon公司的施工进度可能会更快一些,因此,只给予了8天的延期。赫克斯法官认为Ascon公司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减轻延误的影响,应承担部分责任。在本案中,为了支持其提出的反索赔,McAlpine公司辨称主合同进度计划中的时差属于被告。法官拒绝了这种辩解。法官认为这种意义上的有价值的时差是应在时差时间上与延误相一致。如时差与延误相互匹配,承包商就可以避免超期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超期施工,承包商只承担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法官认为在McAlpine公司接受了业主给予的时差利益时,不能向分包商提出索赔。判决书写道: 当然,在这种意义上,时差对主包商具有一定的价值,即如果发生了延误,在主包商无需向业主承担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责任的前提下,主包商可以使用时差,在总工期内调整施工进度,他只需计算合同竣工日期内的拖延费用,而无需考虑提前竣工所支出的费用。但是,主包商不能一方面享受业主拥有的时差带给他的好处,另一方面却视而不见,向分包商提出索赔。不言而喻,次进度计划中的全部延误没有超过时差。在承包商没有遭受任何劳务等损失时的情况下,当时差不存在时,主包商不能向分包商追溯他可能遭受的假设损失,无论是分包商违约造成的延误,还是主包商违约造成的延误,或者是几个分包商和主包商造成的延误。毋庸置疑的是,在某种意义上说,在时差的“利益”转移到违约当事人时,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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