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我认为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 ,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和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 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1) 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二)洛克:反对君主专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三社会契约订立结果的比较(一)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 ,民众不可反抗;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应交给君主,君主能够全心全意为公众谋利益,因为他自己的全部利益都来源于公众利益;而在民主制中,有多少议员就有多少派阀,他们常常为了一己私利互相争斗,容易忽视公众的利益。(二)洛克:如果君主违约 ,民众可以反抗;洛克反对专制制度,认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因此,人洛克主张保留君主制度,但为了防止君主专制 ,他认为必须让国家拥有多重权力,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对王权进行限制,把主权从行政机关转到立法机关,实行君主立宪制。理想国:神话与幻灭一一柏拉图政治思想述评我认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政治思想,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部分,国家的阶级结构间题,即国家的起源问题和人性的分类问题;柏拉图关于国家的正义问题的论述是以社会分工论为基本前提的,他把人的杜会需要解释成了国家起源的理由,在他来看,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个人的才能是单一的,这就决定了社会的分工,但分工不能自给自足,因而又必须在相互协作的基础上,因而人们便组成了具有一定政治内容的社会共同体即国家。柏拉图在论证国家起源的同时又从人的天性上该按需要进行分工.一分为三个等级,即理智、意志和情欲,这三种天性在三个不同的等级中分别体现出来,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美德、任务和地位.第一等级的天性是理智,美德是智慧,他们是少数人,应成为统治者;第二等级的天性是意志,美德是勇敢,应充当国家的保卫者;第三等级占大多数以天性为原则,划分人的等”来为之辩护.他宣称;不同等级的人是神掺入了不同的物质所形成的,神加入黄全制造了统治者,彼此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第二部分,理想国柏拉图的乌托邦;柏拉图明确地提出,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也就是说,三个等级的人只有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做各的事情而互不干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同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共同利益,柏拉图进一步指出,在理想国中,除了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之外,还有必要在第一,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拍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理想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姓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通过以上的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柏拉图的主导思想是人治,但是,想,在实践上是行不通。二、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容及成就孟德斯鸠作为近代西方分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分权制衡思想是系统而全面的,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阐释他的思想。(一)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两个部分。首先, 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1) 立法权力, (2) 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行政权), (3) 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司法权)。其次,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是相互制约的。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 要保证国家和公民的政治自由,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形成一种既能联合各种政治力量,又能使它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从而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二)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所取得的成就。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孟德斯鸠在理论上首次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原则。(2)孟德斯鸠首先明确地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即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3)孟德斯鸠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 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和权利制衡的原则。三、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局限性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虽然推动了该理论的深化,但是,也和大多数十八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下面是他的思想的三个局限性:(1)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看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着眼于以权力约束权力,试图通过强制性的权力来约束易被滥用的权力,但是,在权力者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这种权力制约方式往往会成为愚弄人民群众的政治把戏。(2)孟德斯鸠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上给封建贵族保留了特权。孟德斯鸠认为, 立法机关中的 贵族团体应该是世袭的。(3) 孟德斯的评述亚里士多德被誉为是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的法治和民主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即使在现代的政体和国家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他的影子。1 法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了解;1.法治的内容;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这里他揭示了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2.实行法治的理由:(1)人治不符合正义,法治符合正义。人是自然平等的,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就应当给予同等的权利。(2)多数人比一个或少数人聪明。(3)人有激情、有欲望,法律没有激情, 也没有欲望。(4)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法律一经制订不是随便可以改变的,轻率的变法是一种极坏的习惯。(5)法律是不完备的, 由一个去完备则是人治,由大家去完备则是法治。3.法治的具体实行(1)在立法方面,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2)在司法方面: 健全司法机构,设公审法庭、陪审法庭和终审法庭,陪审法庭由全体平民组成,陪审员享有津贴,终审法庭由若干长老组成,受理一切判决不合理的案件,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法院。(3)在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论是任何人都应该守法,法律是至高无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