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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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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课件

第五章 源泉扣缴,本章主要内容:,源泉扣缴的必要性 关于法定扣缴 关于指定扣缴 关于特定扣缴 源泉扣缴三种方式的关系 源泉扣缴申报入库期限,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对比表,源泉扣缴的必要性,什么是源泉扣缴 采取源泉扣缴的原因 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的分类及扣缴方式,源泉扣缴的必要性(续),什么是源泉扣缴 本章所涉及的源泉扣缴,是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从该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承担的所得税税款的制度。它是征税国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的制度。,源泉扣缴的必要性(续),采取源泉扣缴的原因 源泉扣缴可以有效保护税源,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简化纳税手续,有利于加强非居民的税收管理,维护国家主权。 从纳税人的角度非居民企业可能不在中国,或者停留时间较短暂,自行缴税困难;即使派人来华,可能来人是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否负有纳税义务,还要结合税收协定进行判断;如果已经回国,追缴非常困难。 从支付人的角度 掌控款项,可以代替纳税人缴纳。,源泉扣缴的必要性(续),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的关系 实行源泉扣缴并不意味着改变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1)有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此时不需要扣缴 2)没有得到扣缴的,纳税人仍有义务自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的必要性(续),非居民企业的分类及扣缴方式 从是否在华设有机构、场所,分为: 1)外国企业,无境内机构场所,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2)外国企业,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针对情况1),一般采取法定扣缴;情况2),可能有企业自行申报纳税,也可能采取指定扣缴的方式。,源泉扣缴的必要性(续),从具体从事的行业、取得的所得来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申报) 承包工程和劳务(申报或扣缴) 国际运输(申报或扣缴) 其他(产销分厂,分公司、分行等)(申报)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扣缴),关于法定扣缴,主要内容: 法定扣缴的内容 法定扣缴税额的计算 支付人的界定 支付方式及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关于法定扣缴(续) 法定扣缴的内容,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关于法定扣缴(续) 法定扣缴的内容,含义:对于与外国企业签订了涉及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合同,并须向境外支付款项的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成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关于法定扣缴(续) 法定扣缴税额的计算,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关于法定扣缴(续) 法定扣缴税额的计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法定扣缴(续) 法定扣缴税额的计算,归纳: 1)收入全额,是指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款是指合同约定的价格金额;价外费用是指除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外,为了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 转让技术的合同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关于法定扣缴(续) 法定扣缴税额的计算,租金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贷款合同安排费、承担费、代理费、提款费 包税合同税款 2)适用低税率:由于不扣减费用,按照较低的税率计算税额。税率法定20%;优惠税率10%;协定可能更优惠。,关于法定扣缴(续) 支付人的界定,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原外资税法实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没有明确支付人的具体含义。,关于法定扣缴(续) 支付人的界定,新法 1)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2)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与非居民签订合同、协议,也应作为支付人履行扣缴义务。(受托人) 3)支付人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本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疑问:外国企业在境外转让其在中国投资的企业的股份,如果受让人也是外国企业,谁来扣缴?,关于法定扣缴(续) 支付方式及到期应支付的款项,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支付方式 支付的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1)货币支付: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2)非货币支付:通过转让股权、债券、实物、提供劳务来支付对价。,关于法定扣缴(续) 支付方式及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九条 到期应支付1)按照合同约定偿付款项的期限已到;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原外资税法的文件: 国税函1998757号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税函1999788号计入资产价值,关于法定扣缴(续) 支付方式及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举例: A房地产有限公司2002年向其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款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17万元),挂“其他应付款B美国公司”贷方,并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期间计提应付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款利息共计×元,列入该公司的开发成本及费用,但该利息没有实际支付。 问题:在利息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况下, A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关于指定扣缴,主要内容: 指定扣缴的前提条件 对指定扣缴的税务机关的要求 (税法第38条、条例第106条),关于指定扣缴(续) 指定扣缴的前提条件,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证据”?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文件: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在合同签订30日内登记 如果未登记且无代理人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关于指定扣缴(续) 对指定扣缴的税务机关的要求,1)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依法进行,指定必须具体指定,不能自动或统一指定。 2)税务机关在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同时应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关于指定扣缴(续),举例:以下三种情形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是否准确? 情形一:某德国公司为河南小浪底工程提供设备安装服务,由于合同显示仅7个月,税务机关决定指定扣缴。 情形二:某税务机关通过教育部门了解到香港某大咨询公司20天前已经在本市提供咨询劳务,但登记资料显示其并未办理税务登记,为保护税源,向支付人发出指定扣缴通知书。 情形三:某市税务部门通过外管局了解到本市上月为美国一家管理企业支付了劳务费1000万元,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离境,因此向本市支付人发送了指定扣缴通知书。,关于特定扣缴,主要内容: 特定扣缴的前提条件 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的追缴权利 (税法第39条、条例第107、108条),关于特定扣缴(续) 特定扣缴的前提条件(税法第39条),在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所得税而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实行源泉扣缴并不意味改变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原内外资税法:没有相关的规定,无法追缴税款,形成了税收漏洞。 新法规定:填补了税收漏洞。,关于特定扣缴(续) 纳税地点的确定(税法39条、条例107条),税法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特定扣缴(续) 纳税地点的确定(税法39条、条例107条),如何理解: (1)所得发生地,是指与所得发生存在联系的地方。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所得发生地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关于特定扣缴(续) 纳税地点的确定(税法39条、条例107条),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其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特定扣缴(续) “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条例108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符合国家税收优先原则,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其他收入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销售货物、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等;间接活动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行。,关于特定扣缴(续) 税务机关的追缴权利,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征管法第八条 纳税人的知情权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在追缴税款时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处以罚款,源泉扣缴三种方式的关系,1.法定扣缴赋予扣缴人法定义务,指定扣缴必须由税务机关特别指定才生效 2.指定扣缴以后就变成了法定扣缴 3.特定扣缴是在法定、指定扣缴不起作用下的补充条款,源泉扣缴三种方式的关系 (续),举例: 2003年,铁道部(甲方)与法国S公司、北京东方车辆公司(乙方)签署了技术设备引进和机车生产合同,从法国S公司引进技术和劳务,由北京东方车辆公司使用该技术生产铁路机车。法国S公司提供技术相关的安装和指导等劳务,项目地点为湖北。合同总金额为1亿元,其中劳务费为20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为11个月,铁道部向法国S公司支付了1亿元。,源泉扣缴三种方式的关系 (续),问题: 是否存在预提所得税问题,扣缴人是谁? 法国S公司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能否进行指定扣缴,指定扣缴义务人是谁? 如果有代理公司支付款项呢? 如果没有代理公司,指定的扣缴义务人也没有按期扣缴所得税,则纳税人应在那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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