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1.批准名 称安全 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共 8 页编 号更改单号:编 制日 期审 核日 期确 认日 期批 准日 期2.修改 记录版本更改日期变更描述编制审核确认批准A01 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预防和减少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防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管理不严、 下属单位 安全监管不力而造成事故,确保 公司 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2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公司各 部门、下属 单位 ;适用于对 公司 本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 术语4 引用文件下列 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 办法 中引用而构成为本 办法 的条文。本 办法 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 标准 都会被修改,使用本 办法 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本办法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等 , 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1991)】5 员工违规行为员工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未按照本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从事作业、处置突发事故所造成人身、财产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5.1 未 按规定关机加工类设备测 量加工件的;5.2 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5.3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操作的;5.4 未按规定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乱丢烟蒂的;5.5 未按规定在登高作业中使用安全带的;5.6 未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手续动用明火作业的;5.7 未按规定从事应当持操作证作业而无证操作的;5.8 未按规定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域内隐患或未排除隐患冒险作业的;5.9 未按规定任意拆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灯装置的;5.10 未按规定执行下班前关电、关水、关气、关门、关窗“五关”制度的;5.11 未按规定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6 部门失职行为部门失职行为是指 有关部门未按照安全监管平台“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账户管理要求实施管理的,或者未按本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的行为。6.1 安全职能部门失职行为 ;6.1.1 未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6.1.2 未按规定监督检查依法持证上岗和按期初(复)训的;6.1.3 未按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对新进、转、换岗位人员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的;6.1.4 未按规定对查出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缺陷,或缺失等隐患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或者报告的;6.1.5 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全覆盖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未按规定出具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或者报告的;6.1.6 未按监管平台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的,或者未在监管平台“隐患排查及现场记录”、“工作提示与通知”栏上登录、发布相关提示信息的;6.1.7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签约单位危险源识别数据信息库的,或者未针对危险源,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相关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现场处置方案的。6.2 设备设施管理职能失职行为6.2.1 未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含消防、职业防护、在役检测仪器仪表等)运行安全管理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或者操作规程中未明确安全使用警示条款的;6.2.2 未在危险、有毒有害性场所、设备设施(装置)现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未在现场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应急物资的;6.2.3 未对有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在役检测仪器仪表、工具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定并保存相关资料的;6.2.4 未定期开展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含职业卫生、环保、在役检测仪器仪表)维护保养的,或者安全装置存在缺失、缺损、失效等未及时进行修复、挂牌警示,或报告的;6.2.5 未建立移动电器、接地装置、避雷装置、防护用具等安全检测维护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对上述设施、用具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维护保养的;6.2.6 未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装接流水作业线电气线路、照明灯具和移动固定用电设备的,或者未采取电器短路、超载、漏接地保护措施的;6.2.7 未在切断电源、采取安全措施,挂牌后进行设施设备调整、检修、清扫作业的;6.2.8 未按规定将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验检测检定、维护保养信息登录在监管平台实施管理的;6.2.9 未按规定按期完成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整改任务的,或者不报告整改情况的。6.3 设计工艺管理职能部门6.3.1 未按规定提请办理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或者未在建筑物内部装修前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者未在有关设计、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文件中明确提出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性评价要求的;6.3.2 未按规定在冲、剪、压等危险性作业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中明确作业安全具体防护措施的,或者安全操作警示条款的;6.3.3 未按规定在尘毒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岗位)设计和工艺文件中明确提出具体除尘毒、防燃爆技术措施方案,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6.4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失职行为6.4.1 未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账户、实施相关安全工作、信息管理的;6.4.2 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领用、运输、存储、使用、处置实施安全管理的,或者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的,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现场明确标识危险化学品MSDS信息和采取具体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的;6.4.3 未按规定将本单位道路机动车、驾驶员、投保理赔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考核的;6.4.4 未按规定安排应依法持证上岗人员上岗前持证培训的,或者领导干部上岗后三个月内仍未持有效合格证上岗的;6.4.5 未按规定提供、管理和培训、指导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劳防用品的;6.4.6 未按规定及时调换职业禁忌症者工种的;6.4.7 未按规定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6.4.8 未按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承租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把好进场关,开展进场施工安全检查的,或者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的。7 责任划分原则7.1 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管理实行“谁投资、谁任用、谁主管、谁登陆、谁负责”原则。 各 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 各 单位法人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各 单位 其他分管领域负责人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对其分管领域内的安 全工作负具体责任。分管安全领域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领导责任。7.2 按照以下 六个方面 确认并划分事故责任: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管理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情况;对安全教育、依法持证人员持证管理情况; 对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监管平台管理情况; 对执行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和处罚赔偿规定情况。具体划分如下:7.2.1 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人员持证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 按本管理规定 8.3 处罚赔偿标准的基数额进行处罚赔偿,或者作出解聘处理决定。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做承担5%处罚赔偿标准的处理;7.2.2 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 但没有相应员工安全培训记录,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 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 8.3或8.4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 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30%、50%、10%、10%的处罚赔偿处理;7.2.3 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但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限产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 8.3或8.4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 单位 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5%、45%、20%、10%的处罚赔偿处理;7.2.4 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记录;有相应带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 8.3或8.4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 单位 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5%、40%、20%、15%的处罚赔偿处理;7.2.5 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或没有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 8.3或8.4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单位 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