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地面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等
地面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值班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带班值班要求第二条 领导干部带值班人员满足以下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分管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等生产系统带班值班人员须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上证件须在任职后六个月内取得。第三条 带班值班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总工、分管副经理、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等。第四条 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职责(一)带班值班期间检查企业各项工作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能够及时制止“三违”和“三超”行为的发生。带班值班期间要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并做好记录。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要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二)负责带班值班期间动火、登高、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以及检维修等工作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特殊作业制度和检维修作业制度,严格执行相关作业票证的办理和审批,认真落实作业现场各项措施,并做好现场盯守,确保作业安全。(三)每时段至少对本单位所有岗位进行不少于1次的全面巡检,查看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巡检签字或打卡,并记入带班值班现场检查表(含特殊时段)(附表1)。(四)带班值班期间,必须参加当班生产班前、班后会,履行安全培训、事故警示教育、应急准备、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等相关职责,做好记录。(五)企业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带班值班领导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公司相关领导和上级监管部门。第五条 带班值班频次及要求:(一)各单位要明确领导干部带班值班管理机构,每月25日前制定出下月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计划表,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总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监察部。主要负责人和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每月带班值班次数不少于4次,其他人员不少于3次,带班值班实行24小时履职,时间为当日早8点至次日早8点。(二)当班期间,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参加大夜班班前会,并在班前会记录本中签字,填写该时段值班情况,每时段到岗位进行1次岗检,并将巡检情况记入带班值班现场检查表(含特殊时段)(附表1)。带班值班履行交接班手续,需当面详细交接并记入带班值班交接表(附表2)。(三)各单位带值班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便于应对异常生产情况,当班期间,除现场岗检外,带班值班人员应在厂内坚守岗位,并保持通讯畅通,严禁无故离开值班岗位。第六条 特殊时段是指节假日、检维修、开停车(含新、改、扩、节能降耗等项目的试车)等重要节点,特殊时段要实行双人值班制度,即带班值班领导中必须包含一名生产系统领导,两人同时履行带班值班职责,以便及时处理各类突发情况,记入带班值班现场检查表(含特殊时段)(附表1)。原则上非带班值班人员在此期间不得安排外出,特殊情况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七条 各单位带班值班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计划表履行带班值班,确需外出、请假不能按计划参加带班值班时,须至少提前一天与承担同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换,填写调班(外出或请假)申请表(附表3),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报本单位带班值班管理机构和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带班值班管理机构,带班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带班值班领导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原则、交接班要求、日常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考核问责、奖励情况等。第十条 建立健全带班值班制度基础台帐。各单位必须制定领导带班值班计划表,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显要位置进行公布。带班值班领导要将本班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巡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及时记录归档,做好与下一班接班领导交接班手续,及时告知因特殊原因未处理的问题和隐患,并经双方签字确认。领导带班值班计划表、巡查记录表等相关档案内容需要保存1年以上,并留档备查。第十一条 各单位带班值班领导要自觉带头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要坚守工作岗位。当班期间不得饮酒,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带班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带班值班期间必须深入现场,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生产车间及公用工程、储运等辅助车间也要执行该制度,建立由车间领导、技术负责人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配合带班值班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第十三条 对带班值班期间领导干部违章指挥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任何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由于实行24小时连续运转,参照本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夜间原则上不进行生产,夜间值班按频次要求重点加强厂内巡逻保卫和消防工作,做好记录,涉及加班情况按特殊时段对待。第三章 带班值班考核第十五条 各单位带班值班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级人员的带班值班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公司安全监察部及五人安全检查组、化工生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生以下违反规定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通报:(一)未按制度编制带班值班计划表,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的,公司按照情节情况月度考核扣13分/次或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二)带班值班人员出现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未进行交接班,未填写值班记录,岗位巡检表出现未签字、代签字现象的,公司按照情节情况月度考核扣0.52分/次;(三)当班期间未认真履行带班值班职责,巡检次数不达标,或发现隐患未明确相应措施的,按照情节情况月度考核扣13分/次; (四)未履行调班或外出请假手续,未按制定的带班值班计划表执行带班值班的,对未履行调班或外出请假手续的月度考核1分,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值班带班的,对当班领导干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500元的处罚,同时进行月度考核5分;(五)带班值班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安全事故,因处置不合理,造成影响或损失扩大等情况的,依据调查结果,根据公司地面企业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未按照规定带班值班,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公司举报和报告。公司接到群众举报后,必须立即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举报电话:安全监察部:2189621;总调度室:2189617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部。附表1:带班值班现场检查表(含特殊时段)带班值班人员时间年 月 日 时时 段检查情况08:00-16:00实际岗检时间检查岗位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16:00-24:00实际岗检时间检查岗位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次日0:00-8:00实际岗检时间检查岗位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附表2:带班值班交接表交班人时间年 月 日 时接班人时间年 月 日 时生产情况:异常情况:处置措施:注意事项:附表3:调班(外出或请假)申请表单 位申 请 人职 务调班(外出或请假)事由调班或外出(请假)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带班值班接替人被接替人(签字): 年 月 日主要负责人审批 年 月 日说明:其中请假要说明请假类型(年假、事假、病假、其他),外出要说明外出时间、地点、事由等。地面企业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地面分(子)公司。第三条各分(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管理,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事故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伤亡事故档案。第二章事故分类、分级第五条按照事故性质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第六条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非伤亡事故指除伤亡事故以外的事故。第七条伤亡事故分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类。其中轻伤、重伤标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其中伤亡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程度分为以下三级:(一)一般事故:指发生一人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二)较大事故:指发生两人重伤事故。(三)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或发生三人重伤及以上事故。第八条非伤亡事故分类:(一)设备事故: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的为设备事故。(二)操作事故:因操作或指挥失误引起生产损失(包括生产波动、减产、产品不合格、设备损坏、局部或全部停车等)的为操作事故。(三)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备品备件质量、原材料质量等未达到技术要求而造成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为质量事故。(四)火灾事故:凡在各分(子)公司区域内发生对公司财物或人身造成损害、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五)爆炸事故:由于各分(子)公司生产设备、设施等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的为爆炸事故。(六)未遂事故(件):凡是出现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但发现及时得到挽救、侥幸未造成损失的为未遂事故(件)。(七)其他事故:除以上事故以外的事故。第九条非伤亡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凡因操作、设备设施、人为等因素导致合成氨、己内酰胺、甲醇等装置停产72小时以上或尿素、二甲醚、硫酸、双氧水等单套装置停产96小时以上。(2)凡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或设备、设施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4)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尿素、环己烷、硫酸铵、己内酰胺等产品,导致降价销售,损失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5)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备件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返工、修复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凡因操作、设备设施、人为等因素导致合成氨、己内酰胺、甲醇等装置停产48小时以上或尿素、二甲醚、硫酸、双氧水等单套装置停产72小时以上。(2)凡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元以上的或设备、设施修复费用达25万元以上的。(3)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造成系统停车的。(4)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尿素、环己烷、硫酸铵、己内酰胺等产品,导致降价销售,损失费用在25万元以上的。(5)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备件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返工、修复费用在25万元以上,不达一级非伤亡事故的。(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