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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承担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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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承担约定的效力

税费承当商定的效力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案情: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共同开发“世纪花园”商品房项目,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由双方共同拥有,成本为7万元/亩。8月,双方对外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105万元/亩,各收入6300万元。后双方合同商定,普陀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承当应缴税款。然而,时至8月份,武汉公司并没有按商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普陀公司亦未对上述6300万元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因此,税务机关规定普陀公司补交税款8231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96.35万元和处以罚款823.2万元,总计达1942.75万元。那么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有关开具发票、承当税款的商定与否有效?对于普陀公司遭受的滞纳金和罚款惩罚,可否根据税款商定向武汉公司主张?一、开具发票、承当税款的商定与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开具发票商定因违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双方商定,普陀公司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如果其违背规定,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以合同方式转让给她人,则一律无效。在本案中,普陀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受让人开具30万元发票,并申报纳税,而其却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武汉公司,其行为已经违背了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因此,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有关开具发票的商定是无效的,自始至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承当税款的商定合法有效虽然国内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纳税义务人将必须由其承当的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义务以合同或其她方式转移给其她任何个人和单位,但并未严禁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商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承当税款,即对于实际是谁缴纳的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严禁性规定。此种观点得到了合同法解释(二)的支持。根据该解释,对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制解释,将“强制性规范”限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即必须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无效,其目的是从严掌握合同无效情形,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商定不违背效力性强制规定,就应当认定商定有效,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义务。况且,只要纳税义务人可以准时足额交税,税款究竟由谁承当并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以合同的方式对税款承当作出商定是合法有效的。固然,根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她有效部分效力的,其她部分仍然有效,即开具发票商定的无效,不影响税款商定的效力。但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对税款承当的商定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税务机关没有任何拘束力。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其作为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是不能变化的,但相对人或第三人可以纳税义务人名义支付应纳税款,或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向其支付税款,此时纳税义务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纳税义务人资格,承当税款之人也不会转化为纳税义务人。二、普陀公司可否向武汉公司主张滞纳金和罚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普陀公司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开具发票的商定,而开具发票的商定是无效的,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正是由于双方的过错,才浮现了事实上无人向受让人开具发票的成果,而普陀公司亦未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导致税务机关规定普陀公司补交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这对于普陀公司来说是损失,是由于双方过错而导致的,是本来可以避免的。据此,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普陀公司有权依过错原则向武汉公司主张损失补偿。 三、案件研讨(一)律师分析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税金的商定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上达到的合同,该商定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已依法成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另一方有权根据该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二)案件成果最后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一是普陀公司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二是武汉公司按商定向普陀公司支付310万元;三是滞纳金和罚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几经努力最后达到一致意见,由武汉公司承当0%,即7128万元,其他部分由普陀公司承当。(三)律师提示虽然案件的成果令双方都很满意,但通过该案例,我们应辨认如下法律风险: 一是逾期申报纳税,面临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如果可以及时申报纳税,则需交纳的税款只有23.25万元,然而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开具发票的商定,成果导致普陀公司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为此遭受损失达 1194万元之多。二是也许构成逃税,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双方在签订税费承当合同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税,则也许会面临承当逃税罪刑事责任风险。三是对合同效力结识上存在错误的理解虽然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本上做出任何商定,但要注意我们在在商定期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虽然是商定了,也会因违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且还也许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据此,根据本文的分析,如果当事人之间想通过合同的方式对税费承当做出商定,虽然这种商定是有效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意:税款可以商定由她人承当,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必须由纳税义务人来承当,纳税义务人也应当积极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在缴纳税款之后,根据商定向相对人主张合同商定的权益,从而避免使自己陷入行政惩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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