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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涉税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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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涉税分析(1)

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涉税分析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主要涉及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又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动产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划拨资产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涉税问题。上述移送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流转税(一)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动产动产主要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指出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增值税是如何定义“固定资产”的?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总分机构之间转移的固定资产动产(设备等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是用于销售,且未从接受资产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固定资产不动产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同样不适用上述无偿赠送和无偿赠与视同销售的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二)存货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指出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同时,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进一步补充,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若由总公司与客户结算并开票,分公司只是作为货物的存放地,此时,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分公司时不征收增值税,由总公司开票时再缴纳增值税,若由分公司与客户结算并开票,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分公司时征收增值税。(三)无形资产参考固定资产。二、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无偿划转不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赠与,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不适用上述无偿赠送和无偿赠与的规定,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三、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契税的应税行为,而总分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屋等固定资产不动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因此接受资产方无需缴纳契税。四、印花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律主体,总公司、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合同,均需缴纳印花税,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产的划拨、相互提供劳务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合同性质,通常总分公司资产划转无需签订任何协议,只列资产转移清单即可。同时,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的“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这里,“具体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不适用于该文件.总分公司间无偿转移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五、企业所得税企业分公司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法人主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资产处置,无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六、会计处理由于总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无需确认资产转让收入,可以由总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制作一份资产转移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即可,总分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总公司借:拨付所属资金往来科目贷:资产科目分公司借:资产科目贷:拨付所属资金往来科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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