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编写说明
1 行业标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编写说明编写说明 (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编制组 二 一 六 年 九 月 2 一、一、工作简况工作简况 1、项目、项目来源来源 本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 2012 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补充计划的通知”(交科技发2012769 号)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制定,计划号:JT 2012-110,类型为制定。 2、名称变更情况说明名称变更情况说明 本标准在下发计划(标准号 JT 2012-110)中的名称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系列标准中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办组织港口标委会、道路运输标委会、城市客运、工程建设标委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中国船级社、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单位代表针对包括本标准在内的系列标准化达标标准内容讨论后形成的会议纪要中的意见,编写组对标准名称变更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并向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进行了备案。 3、编制过程编制过程 (1)起草阶段)起草阶段 1)2012 年 11 月成立标准编写组,制定编写工作大纲。编写组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调研及专题研究。 2)2014 年 3 月完成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初稿。 3)2014 年 7 月召开标准初稿内部征求意见会,并完成对初稿的编写格式、内容等的修改和调整工作。 4)2014 年 11 月完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发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各省交通运输厅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12 月完成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送审稿的编写。 5)2015 年 1 月邀请专家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送审稿进行评审,对送审稿的编写格式、内容进一步调整。 6)2015 年 11 月,交通运输部安委办组织港口标委会、道路运输标委会、城市客运、工程建设标委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中国船级社、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单位代表就包括本标准在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进行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编制组对标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形成送审稿定稿。 3 7) 2016 年 9 月 5 日, 编写组根据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 号)对本标准内容进行了修订,报送标委会。 (2)征求意见阶段 1)2014 年 11 月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各省交通运输厅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2014 年 12 月编制组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2)根据港口标委会意见,将对本标准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 二、编制原则与二、编制原则与主要主要编制编制内容内容 1、编制原则、编制原则 1) 该标准的研究和编写工作, 本着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般要求和核心要求进行规范。 2)标准的编写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12009)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2、主要编制内容、主要编制内容 本标准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支撑文件,是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的标准。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等部分组成。该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对安全目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资质、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技术管理、教育培训、风险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共十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目标安全目标 本条内容是关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考核指标和企业制定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与目标措施的要求。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中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 号)中要求“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 ”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中明确要4 求“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安全生产规划可分为中长期规划(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如 “平安交通” 建设方案) 。 规划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分析、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与主要措施等内容。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要求,要逐年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进步。通过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的开展,解决企业某些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专项活动方案要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活动主题、组织机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与具体活动内容等。 3)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组织结构及下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大小,将企业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转化成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逐级分解,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单位、部门、班组和岗位。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各项量化指标、主要责任人、签订时间等内容,逐级签订(如:企业所属单位项目部作业队)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中要求“对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 号)中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2)管理机构和管理机构和人员人员 本条内容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1) 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交海发200682 号)中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一把手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 号)中第三条规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5 院令第 397 号)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交海发200682 号)中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直属一级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 号)第四条:“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 13 号)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交海发 2006 82 号) 中第五条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不少于 1 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是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 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事故、险情时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议。安委会会议应当有签到表、会议纪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 13 号)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86 91 号)第八条中规定,按照企业规模和资质等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必须配备持有效证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证明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兼职应急管理的工作职责。 除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外,企业中还应设置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为企业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中宜设置安全总监,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根据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交安监发201665 号)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安管人员应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为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在岗人员。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且上一年度至考核时无严重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记录的,经考核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责安全责任体系任体系 本条内容是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制考核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 号)第四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7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