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泰·祥和人家3号楼预售合同
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 )号 区县房屋代码: 业务编号: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卖方) 重庆万州区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 邮编 404100 营业执照号码 500101000016867 资质证书号码 0631506 法定代表人 刘锦云 联系电话 58117588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买方)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号码: 乙方身份 市内居民 通讯地址 邮编 × 联系电话 × × 国籍 × × 号码: × 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 × ,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本商品房项目 名称 为: 锦泰·祥和人家3号楼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 出让 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301D房地证2006字第00158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4785 ,用途为住宅,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2055 年 10 月 24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 2055 年 10 月 24 日止。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2 )项: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万房管(301)预字第(12049)号,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万州区清华街2号(牌楼办事处清堰1组)。(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 32/-1 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 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 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三)本商品房结构为: 框剪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五)本商品房户型为: ×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 住宅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 ×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1、 按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2、 × ;3、 ×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第四条 购房价款(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 元整(大写 ×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 元/平方米。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重庆三峡银行王牌路支行。(二)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1) 于20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整;(2) 交房时付清所有房款 ;2、分期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 元整)。(1)第一期: 本合同签订之时付总房价的 %,即 元 ;(2)第二期: 交房时付总房价的 % , 即 元 ;(3)第三期: ;(4) ;3、按揭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1) 本合同签订之时付总房价的 % ,即 元;(2) 其余 % ,即 元由银行按揭支付 元;(3) ×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 1 %赔偿乙方。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7 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 年 × 月 × 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 2014 年 1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3) 本商品房为清水房,装修质量符合本合同附件三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