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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文]个人所得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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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文]个人所得税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论文摘要: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猛增,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应加强改革的步伐,逐步向分类综合制的方向发展,打破分类所得制下无法调节收入来源多元化高收入阶层收入的弊端。个人所得税从诞生到发展完善历经200余年,从最初的扩大国家税收、弥补战争经费到现如今的增加国家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每个国家对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政策手段都存在不同的差异。现代社会,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税种,除了发挥着筹集收入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运行的功能。1 调节收入分配有限现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与之相对的是,贫富差距也在逐步扩大,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筹集税收收入,实现社会公平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1.1 税基过于狭窄 由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可以看出,美国占到50%以上,英国占到35%以上,而我国仅有7%不到,比重明显偏低,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度,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应税所得采取正列举方式,分为11项目,在税率上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实施分类计征,不需要以人为单位归集计算综合收入,因此分类所得税制无法对收人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进行有效调节。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其三大主要的收入来源。其中2013年,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而其他两种合计只有30%多点,并且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外汇交易所得和附加福利等项目尚未征税。这种对劳动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对非劳动采用比例税率甚至不征税的设计方式,势必造成劳动所得者税负相对偏重,可见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收入形式更加多元化,尤其是诸如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类的非劳动所得的大幅增长,但税收收入贡献度却无法提高,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因此不能只着眼于单项收入调节,而应采取综合调节,这样才能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得以推动。1.2 税率改革差强人意 2011年,我国主要对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项类别,工薪收入税率级次、税率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五级,并将最低边际税率5%改为3%,此次修正工作虽被冠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但严格地讲,只能称之为“个人工薪所得税改革”。因为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范围较小,改革项目也较少,重点改革的是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所得,只是对居民的工薪收入进行了重新的分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也略有变动,除此之外其他的征税项目并未纳入改革调整的范畴。因此这次改革并不彻底,并不能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此次调整推出了扩大45%最高税率所针对的只是工资薪金收入群体的高收入者,调整范围过于片面。以工资薪金为单一来源的高收入者只是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而且是一小部分。在这个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社会,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工资薪金的差距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才是影响居民收入差距的最大因素,而在这次个人所得税调整中,这些却并未体现出来,出现了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少,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而且对高收入人群的累进税率过高,不利于中国吸引人才。中国对个人每月收入超过人民币80000元的部分按45%征收所得税。从而导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表面看起来很公平。据发达国家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的实践表明,高额税率只对那些以工资薪金为单一来源的企业高职人员如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发挥作用,而那些企业所有者以公司为依托,有着丰富的逃避税收的手段和方法,他们有着高收入,却不用缴纳高昂的税。专业人士是行业和地区中的紧缺人才,向他们征收过高的税,直接影响他们的实际收入,这样就会减弱他们的重要性,抑制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最高边际税率的制定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纳税人选择偷漏税行为的机率越高。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较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了解太少,一旦高收入纳税人选择逃避缴纳税款,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1.3 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考虑因素不周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以工资薪金的多少为依据,历经几次修改变革。最开始的时候只要工资达到800元以上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提高到1600,2008年又提高到2000元,最新的标准是2011年的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有利于减轻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但是不顾及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个人实际的负担能力,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一刀切”的老路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失效,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1.4 课税模式简单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这种模式存在无法综合反映纳税人的负税能力的情况。我们国家虽然列举了具体的分类项目,但也不可能全面涵盖。对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他们会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拆分收入次数等方式,实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情况,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因此,分类课税模式会不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2 税收征管手段单一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大多数国家都在纳税登记基础上,考虑到不同收入来源的特点,会采取源泉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才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是直接税的一种,由自然人直接与税务机关关联,但由于我们国家在征收过程中以源泉扣缴为主要方式,从而间接征管,割断了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造成了自然人纳税人对纳税义务淡薄,制约了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提高。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扣缴义务人不固定的纳税人来说,由于征管手段不直接面对自然人、征管信息系统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势必造成个人所得税少征、漏征,造成税收的不公平性,从而在自然人纳税人之间形成恶性循环,导致纳税意识模糊、纳税不如实申报的境地。3 税收征管措施落后3.1 涉税信息系统不完备 自2005年10月1日起,我国推行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建立起了以个人身份证为核心的纳税登记账号和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制度不够健全,对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掌握太少,主要通过单位工资的发放作为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对于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等还缺乏有效的监控系统。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收益,导致居民纳税意识淡薄,逃避税款的情况比较普遍,影响着税负的公平性。3.2 税源监控难度大 税源监控困难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征管方式落后,导致很多在改革开放中先富裕起来的高收入者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另一方面主要是税务征管存在重过程、轻结果现象,表现在:一是税务稽查定位不高,稽查强度偏低。税务稽查定位只是征管过程的后期辅助环节,只是加强和促进征管,而不是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普查等日常稽查手段运用不够,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概率低,自然人纳税人违法收益高,造成征管过程收不到的税收,无相应的稽查处理手段;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限。对大部分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重在补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处罚力度较轻,使得违法者的收益远高于惩罚损失。而且,税务机关未将纳税人的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无法对纳税人个人其他方面造成影响,无法增大其违法成本。由此可见,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猛增,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应加强改革的步伐,逐步向分类综合制的方向发展,打破分类所得制下无法调节收入来源多元化高收入阶层收入的弊端。参考文献:1崔志坤.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2王志刚.中国税制的累进性分析J.税务研究,2008(09).3张东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04).4高培勇.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脚步J.中国财政,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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