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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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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09 年 9 月 20 日发布)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与资助机制,本着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创新是灵魂,科学研究主导是核心,导师负责制是基础”的指导思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以及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和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参加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四、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和法律硕士生不参加评定)。第二条 思想品德等综合认定思想品德等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不合格”和“合格”。“合格”是参加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前提。思想品德等综合评价由“导师评价”和“学院评价”构成。导师评价包括对研究生政治素质、学习态度、科研道德、个人品行等方面的评价。学院评价由院研究生学办综合各方面评价意见之后提交院党委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学办综合评价意见依据基层组织对申请人在学年内的获奖情况、所承担的学院、班级、党团支部、社团等工作情况,以及参加相关学术报告会和校、院、班、团集体活动等表现情况。导师评价和学院评价均为“合格”者才是综合评价为“合格”。两者中如有一个评价为“不合格”,则不能申请奖助学金。在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下,即使申请材料已经递交院系,也将被取消参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奖机会。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定依据 硕士研究生第一次奖助学金评定严格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中相关规定进行。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滚动的评定除符合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中的相关规定外,根据学位课程规格化成绩与科研业绩综合评定。综合成绩=必修课平均规格化成绩+加分因素。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严格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关于“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原则”规定进行。其中科研能力的认定以本细则规定的加分因素为依据。第四条 加分标准一、专业论文计分1、中国社会科学 、 法学研究 、 中国法学等 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计 25 分。2、法学 源期刊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每篇计 15 分。3、其他 源期刊以及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和人民法院报等重要报纸理论版发表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每篇计 10 分。4、展版期刊、源集刊、其他核心期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每篇计 5 分。5、一般期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数或参编学术著作(教材),每篇(部)计 2 分。“一般期刊”的认定,原则上为每年出版不超过 12 期,每期刊登论文数量不超过 40 篇,否则视为“增刊”,具体情况由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根据该期刊的学术标准来认定。6、其他学术性论文,包括增刊(含视为“增刊”的一般期刊)、正式出版的以书代刊论文、全省范围以上及全校范围内的学术论文征集被录论文、经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认定的其他期刊或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每篇计 1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7、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学术会议的主题报告或宣读论文,每篇分别计 5、2、1 分。8、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的论文,被转摘的论文字数在 2500字以上的视为权威期刊论文,低于 2500 字的视为法学 源期刊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法学文摘(中国法学会编印)以及经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认定的其他重要学术性期刊转摘的论文(被转摘的论文字数在 2500 字以上),视为法学 源期刊论文。被转摘论文按照最高计分一次。在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同一刊物上的多篇论文,按照一篇计算。被转载论文不受此限制。在非法出版物上发表论文的,不予认定为研究成果,不予评分。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必须在 4000 字以上,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字数必须在 2500字以上,低于该字数的论文加分由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认定。以上论文必须是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按 60%计算。期刊等级由院定期公布,未经公布或有争议的期刊的加分标准由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认定。二、科研获奖计分1. 参加学术成果评奖,获省部级以上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 25、15、10 分,其他等级奖励或者未分等级的,每项计 5 分;获厅局级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5、4、3 分;获校级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计 3、2、1 分。获厅局级、校级其他等级奖励或者未分等级的,每项计 1 分,累计不超过 3 分。2. 参加非学术类竞赛,获省部级前三名的重要奖项,每项计 5 分,获其他名次或未分名次的计 2 分;获厅局级前两名或校级第一名的重要奖项每项计 2 分,获其他名次或未分名次的计 1 分,累计不超过 3 分。以上各类评奖或竞赛必须与学习有关,且必须是由各级官方机构组织或学校组织的全国、全省范围或全校范围的正规评奖或竞赛,不包括由民间团体、学生组织自行组织的各类评奖或竞赛。具体情况由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认定。以上计分为独立获奖者,对于合作获奖者,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根据获奖等级和排名确定各自的分值。不在上述范围的获奖,由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认定其加分标准。三、其他积分(本项不适用博士生)1. 凡入学之前或在考核年度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计 2 分。2. 院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下列表格申请加分。对申请加分的学生干部,经综合考评为合格以上的,给予以下不同等级的加分。加分分值考核等级 院主要干部(院研究生会主席、院分团委副书记、党团支部书记、班长)院其他干部(包括院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院分团委委员、班委委员、党团支委委员)优秀 2 分 1 分良好 合格 1 分 院学生干部的综合考评由自评、所在单位成员考评、院考评三部分组成。其中,院研究生会、分团委干部所在单位成员考评分别由全院研究生、研究生团员进行考评;班及党团支部干部所在单位成员考评分别由所在单位全体学生、全体党员、全体团员进行考评。院考评由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会培养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团委书记、研究生助理等学生线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考评。第五条 奖助学金评定程序一、本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开始时,凡是符合奖助学金基本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自行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本人学年内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等。二、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导师审核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并签署意见。签署意见包括建议获得奖助学金的等级。导师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学术不端行为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三、院组织评定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根据研究生的综合成绩及其排名评定奖学金等级。四、公示审议结果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地点设在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页院公示栏。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公布结果。五、评定结果上报研究生院学院公布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及基金等级,并上报研究生院。第六条 奖学金异动因素凡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获得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和受处分期间者;二、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四、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者;五、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六、无故旷课、长期不与导师和学院联系者;第七条 评定小组成立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第八条 本细则由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负责解释。凡是不能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加分标准认定加分的科研业绩,经本人提出申请,由院研究生培养基金评定小组加以认定。第九条 本细则自 2009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08 级研究生申请第三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以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实施办法(暂行)和本细则中的加分因素为依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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