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GSP认证要求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SP)实施以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宣贯培训,督促企业认真实施,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现针对实施和认证中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认证申报要求(一)申报条件。1.符合国家总局、省局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总局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实施步骤规定。2.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核准的仓库。3.到期认证企业申请药品GSP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应正常经营。4.企业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等认证现场情况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二)申报主体及要求。1.非法人分支批发企业应与法人批发企业同时申报认证。2.实施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原则上应在被委托的批发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后,方可实施认证现场检查。3.零售连锁总部应提前或与所属门店同时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门店许可证效期早于总部效期的,可适当延期。4.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单独认证。各市可根据监管实际,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零售连锁门店认证工作。5.跨市设立的零售连锁门店的认证工作,由门店所在地市局负责,在实施认证现场检查时,可对涉及连锁总部信息进行核实,两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衔接配合。(三)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进行申报,对认证申报材料进行调整,取消部分可以通过现场核实的申报材料(药品批发企业申报资料及要求见附件1)。(四)申报程序及时限。1.企业认证申报材料仍按国家总局、省局认证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批发企业认证材料市局初审后转报省局。2.按照国家总局规定,具有精神药品(限二类)经营范围的批发企业,应于2014年底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3.企业应于最后认证期限前3个月申报认证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相关责任企业自负。二、认证现场检查1.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含连锁)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依据的标准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及其附录和国家总局药品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的认证由市局负责,企业认证现场还应符合省局相关许可文件规定。3.具备处方药销售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单体)的主要管理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同时保证销售处方药时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35个店配备1名执业药师。4.在新修订药品GSP检查中,GSP检查标准与我省许可标准存在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处理。5.2014年4月15日起,认证时检查企业冷链极低温的验证;2014年9月1日起,认证时检查企业冷链极高温的验证。6.2014年5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应查验、留存冷链药品到货时温度数据,确认运输全过程温度状况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2014年5月1日前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现场检查时,也应该符合规定要求。三、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批发企业的认证检查员由国家总局和省局培训认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认证检查员可由市局负责组织培训,经省局备案后认定。批发企业认证检查员可从事零售企业的认证检查工作。四、其他问题1.药品经营企业凡两证中任何一证到期,未申请认证或未通过认证的,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2.非法人批发企业应具有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企业制度文件应符合企业实际。3.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的分支机构和零售连锁的门店,单独核发药品GSP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2)。4.积极稳妥推进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单体)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标准,健全退出机制,对达不到此次认证要求的,坚决予以淘汰;加强日常监管,提高对认证无望或准备放弃此次认证企业的监管频次,特别是要加强对未通过认证企业的监管,发现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附件:1GSP认证申报资料及要求 2新修订药品GSP认证证书编号规则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8日 附件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申报资料及要求(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如有)复印件;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综述(自查报告);(一)企业的基本情况(成立日期、历史延革、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办公及仓库面积、经营范围、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等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以及上一年度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二)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三)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管理情况;(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简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五)企业内审制度概况及内审执行情况(包括内审时间、内容、结果、问题改进和措施);(六)设施与设备配备状况;(七)检定、校准、验证实施情况;(八)计算机系统概况(包括软件名称、终端数量、分布情况),简述与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等情况;(九)简述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配送、退货、投诉处理、不良反应报告、追回和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职责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和运作程序。(十)实施中发现的不足、整改措施及效果。四、上次认证(含专项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情况表,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情况表;五、企业基本情况及上次认证后关键人员、企业经营场所、库房设施设备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如有,并附相应批件)。六、企业负责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法定代表人,但不包括验收人员),后附相关人员简历及学历、技术职称、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七、企业验收、养护、采购、计算机人员情况表,后附相关人员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若有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有特殊要求经营范围的,同时还应附验收养护人员简历、技术职称证明,是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八、企业组织机构图和各岗位质量管理职能架构图。九、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如有分支机构,应说明其下一步认证计划)。十、企业经营办公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十一、企业办公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办公各部门及各仓库面积、仓库高度),并标明人员及货物流向图。十二、企业人员花名册。十三、企业保证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真实性的声明,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印章;十四、认证资料申报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授权事由和授权有效期限;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十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有,比如非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的证明性材料)。认证申报资料一式两份,需用A4型纸张(营业场所或仓库图纸若使用红线图原件的除外)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的原印章。 17 表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受理部门: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认证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开办时间职工人数上年销售额(万元)法定代表人职务学历或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职务学历或技术职称企业质量负责人职务执业药师或技术职称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职务执业药师或技术职称联系人电话传真企业基本情况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栏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审查结果审查意见经办人: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意见经办人:审 批: 年月日(公章)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检查结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组长:组员:认证机构审核意见 认证机构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公示情况公示时间公示形式经办人:年月日公示结果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省级药监部门审批意见审查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审核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审批意见审 批:年月 日(公章)表2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序号姓名职务学历所学专业是否为执业药师技术职称备注填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