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2016)260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定义及等级划分2第三章 办理线路和车站3第四章 受理和承运7第五章 超限、超重车运行11第六章 途中检查和卸车13第七章 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14第八章 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15第九章 附 则16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图18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19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23附件4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25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32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33附件7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34附件8 超限超重货物测量及装车作业规定44附件9 车站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48附件10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50附件11超限超重货物专列运输管理规定52附件12 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62附件13 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63附件14 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64附录1 长大货物车常用参数表65附录2 平车常用参数表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在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铁路局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铁路局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实行AB岗双人负责制。 第四条 铁路局应成立以主管副局长、总工程师为主任,各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和限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铁路局应对超限货物运输线路实际建筑限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限界资料完整、准确。 第六条 铁路局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应用限界管理及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辅助决策系统,实现数据管理与运用信息化,不断提高安全保障和专业管理水平。第二章 定义及等级划分 第七条 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m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图”见附件1。“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八条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一)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mm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二)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mm至未满230mm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三)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230mm至1250mm间超限者。“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 第九条 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一)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mm,任何部位超限者;(二)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1250mm至3600mm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三)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mm至1250mm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第十条 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第十一条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一)一级超重:1.00Q1.05;(二)二级超重:1.05Q1.09;(三)超级超重: Q1.09。注:Q为活载系数。“超重货物分级表”见附件5。第三章 办理线路和车站 第十二条 铁路局应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需要,统筹规划管内办理线路和车站,不断完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网络,提升运输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线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经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局审核公布。车站(含与车站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下同)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由铁路局自行规定审批办法,并将批准的车站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及时在中国铁路95306网站公布。 确须在非超限、超重货物办理站办理军运超限、超重货物的,按铁路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线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线路已开通使用并办理普通货物运输;(二)线路建筑限界和桥涵承载能力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三)相关运输站段有合格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施救信息网络。 第十五条 车站办理超限、超重货物发送、到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所在铁路线路已开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二)车站已开办货运业务;(三)车站接发超限、超重列车固定线路和准许通行超限、超重车线路的实际建筑限界和桥涵承载能力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四)有合格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在非货运营业站临时办理铁路工程建设所需的架桥机、铺轨机、桥梁等超限、超重货物到达、发送业务,由铁路局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线路开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由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向总公司运输局提交下列材料:(一)铁路线路开通运营并办理普通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二)线路名称、起讫站、全长、线路等级、线路类型(单双线)、线路允许速度、电气化接触网最低高度、最小线间距、最大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最大外轨超高值、钢轨类型、最小道岔、桥梁数量、隧道数量等线路基本条件的有关材料;(三)线路综合最小限界,车站接发超限列车固定线路,侵限设施设备现状及整治措施;(四)全线超重车通行径路上的桥涵类型、数量、承载能力(活载系数及允许通过超重货物等级),病害桥涵现状及整治措施;(五)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六)相关业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限界管理办法、事故施救信息网络;相关站段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车站向铁路局申请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所需材料由铁路局自定。 第十八条 铁路局和车站应严格按照批准范围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并切实加强限界和桥涵承载能力管理,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 线路发生以下变化,应重新申请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一)单线线路完成复线改造;(二)线路起讫站、走向、里程等发生实质性变化;(三)确需重新申请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线路限界、桥涵承载能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整治完成前影响超限、超重车正常通行不超过1个月的,铁路局应提前10天提出临时停办申请,报总公司运输局审核、公布。无法整治恢复,确须取消线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或整治完成前影响超限、超重车正常通行超过1个月的,由铁路局提前30天提出取消办理线路申请,报总公司运输局审核、公布。 第二十一条 车站办理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要求的,由车站提出取消办理站申请,经铁路局审核后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铁路局及时更新中国铁路95306网站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和铁路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线路、车站,暂停其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办理。第四章 受理和承运 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见附件6),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货物重量,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二)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长度、轴数、轴距、固定轴距、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运行限制条件,以及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三)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车数及装载加固建议方案。(四)超过承运人计量能力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货物重量,并应有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重量证明文件(数据应为货物运输状态时的重量,重量数据如不含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重量,须单独注明),对变压器、电抗器等货物,残余油料重量须单独注明;货物生产厂家具备货物称重计量条件的,应要求托运人提供经厂家计量衡器称重的货物重量数据。(五)其它规定的资料。托运人应在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装载加固建议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签字盖章,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且货物发到站(含专用线、专用铁路)具备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条件的,发站应受理资料。受理资料后,发站测量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申请电报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申请装运办法。跨三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运输局、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申请电报后,及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确认电报,明确装运办法。发布确认电报时,应加强与相关铁路局的沟通协调,确保限界满足安全要求。“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接到发布的确认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确认转发。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在收到电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形式通知发局和确认电报发布单位。 超限货物装车时间距确认电报发布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发局应与沿途各局进行确认后再发布确认电报。 第二十七条 超限、超重货物禁止无确认电报装车。车站接到铁路局确认电报后,通知托运人办理其他货运手续,并及时组织装车。“超限超重货物测量及装车作业规定”见附件8。超限、超重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车站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见附件9。 第二十八条 装车后,车站应对照确认电报进行复核,发现货物装后尺寸、重车重心高度等数据超出确认电报范围的,发站须重新向铁路局拍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申请电报。 第二十九条 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除按普通货物变更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受理变更的车站应为超限超重货物办理站。(二)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后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申请,并注明原确认电报发布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三)受理变更的铁路局按规定确认或申请,变更后的运输要求按新确认电报执行。(四)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见附件10)中签认。 第三十条 装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总公司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以下车型装运的超限、超重货物,应开行超限超重货物专列:(一)钳夹车。(二)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