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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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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

2016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一. 单选题(1-8) 1.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 【答案】B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考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解题思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行政机关的人员岗位只能使用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行政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则使用事业编制,财政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分比例拨款负担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因此,事业编制也需要管理控制,但与行政编制的管理方式不同,解题时需要注意区分。2.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A.行政规范性文件B.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给付D.行政强制【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解题思路】区政府的通告是针对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做出的,而附件所列的企业是特定可数的,可以逐一明确,因此该通告影响了特定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B选项是正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影响权利义务的对象不确定亦不可数,区政府通告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A选项不正确。可见,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不能看行政行为的名称,而要看行政行为影响权利义务对象是否特定。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的物质帮助。行政强制分为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两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本身是要求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是为企业课加限制和义务的行为。为保证这一要求的实现,区政府的通告承诺给予“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而对“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区政府如其后给予补贴可称为行政给付,强制关闭可称为行政强制执行。但是,就通知本身而言,并非行政给付或者行政强制,故C、D选项是错误的。【实战贴士】具体抽象看特定,名称是浮云。(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未来设立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的行为,分为行政立法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两种;(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处理特定“人”或处理特定“事”,最终影响权利义务的人可数、可明确。包括: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3.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当的? 【答案】CA.由公安派出所作出B.依当场处罚程序作出C.应及时通知李某的家属D.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作出【考点】治安处罚的决定程序【解题思路】治安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见,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无权决定拘留,只能按照法律授权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故A选项错误。治安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见,公安机关对于治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限于警告和200元以下的罚款,拘留处罚需要一般程序作出决定,B选项错误。治安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因此,C是正确的。治安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可见,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不得口头作出,因此D选项错误。【实战贴士】(1)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均需采取书面形式作出;(2)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的措施或处罚,均需通知家属。4.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B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种类【解题思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A选项属于查封财物,C选项属于扣押财物,D选项属于为制止违法或避免危险发生、扩大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B选项属于因违法行为一段时间剥夺被许可人的合法行为权利予以惩罚,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在案件调查中为保障案件调查而临时扣押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认定,最完美的方法是:先理解概念和特征,再记忆法定种类,辅以行政行为的流程先后顺序判断,单纯理解概念和特征是很容易判断错误的。5.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解题思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起诉程序,并未实行复议前置,A选项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工商局作为被告,理应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B选项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普通一审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C选项说法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见,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相关,并由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属于政府信息。本题所指的“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是工商行政机关履行工商登记行政职责过程中收集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故D选项说法错误。注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考查,已经成为近年命题的固定模式,选择题和案例题、论述题均有涉及,分值逐年上升。【实战贴士】政府信息公开综合考查的题,在解题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理解立法原理,尤其是要结合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来理解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的条文,做到融会贯通、理解透彻;二是要掌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主线,从宏观大视野再到微观小细节,逐步系统深入的掌握相关考点,之后解此类题才能有清晰的思路。6.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行政复议程序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解题思路】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而食品安全法并未针对申请复议的期限问题作出例外规定,此案复议期限为六十日,故A选项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电子邮件本身属于书面形式,若复议机关条件允许,申请人是可以采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而非禁止,故B选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本案的行政处罚可能属于裁量性行政行为,有因而并不能完全排除调解的可能性,故C选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也可以撤回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D选项“中止”的说法错误。【答案】A【实战贴士】行政案件原则上不调解,但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自由裁量权行为(罚款数额、拘留天数、“可以”等)可以调解,注意征税决定、赔偿范围属于羁束性行为,不能调解。7.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考点】复议决定的诉讼【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4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若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而不是追加为第三人,A选项错误。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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