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组成组成人员资格召集会议村民会议村民(1)18岁;(2)无政治权利要求(1)村委会召集(2)临时开会:1/10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代表过半数村民或2/3户代表参会+(参会)过半数通过决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成员+村民代表(1)村民代表 4/5;(2)妇女村民代表 1/3(1)18岁;(2)村民代表无政治权利要求(1)村委会召集(2)临时开会:1/5以上村代表提议2/3参会+(参会)过半数通过决议村委会(1)直选产生,3-7人(应当有妇女成员);村委会选举由村民选委会主持罢免:5村(1/5村民)3代(1/3村民代表)罢村委(村委会成员):过半数参会+(参会)过半数通过(2)任期5年,没有连任限制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可改变、撤销NO.1村民会议(设/撤/调村委、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只能由村民会议决定) NO.2村民代表会议 (本尊,类似村人大) (化身) 村务公开:一般每季度,财务每个月,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政府 街道办的设撤调:由区县政府决定 可改变、撤销 可改变、撤销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报区县政府/街道办备案 地方代表【省市县乡村(村代会)】临时开会:都是五一提NO.3村委会(类似村人大常委会)【补充】1.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2.国家机关介入村务的情形:(1)设、撤、调村委须批准【乡(政府)提出,村(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批准】;(2)“立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须备案【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政府备案】;(3)出错可纠正:政府出面,责令改正;(起诉)法院出面,撤销;(4)移交可监督:村委会的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政府监督3.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条件【前提: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1)人在、户口在;(2)人不在,户口在,本人愿意的(3)户口不在,人在1年以上,本尊/化身同意的(村绿卡);(4)不承认双重村籍4.【重大事项过村民会议】村委会组织法第24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8)设/撤/调村委、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