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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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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一、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一)依照账面价值法,上述非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二)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已形成风险的,直接划为损失类。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专项央行票据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类别为:1.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2.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二)同业债权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实行两级法人的县级联社,存放联社款项与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轧差后的借方余额,以及调出调剂资金与调入调剂资金轧差后的借方余额,纳入非信贷资产分类;实行一级法人的县级联社内部,不再使用调出调剂资金、调入调剂资金、存放联社款项及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1.“拆放同业”(1)正常类是指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拆借未到期。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2)关注类是指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农村信用社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与农村信用社积极合作。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3)次级类是指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农村信用社足额收回债权。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4)可疑类是指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农村信用社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无力归还。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农村信用社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农村信用社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因上述至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由于上述至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2.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包括: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农村信用社对款项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1)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超过180天的,应分为损失类。(2)农村信用社对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3)农村信用社对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4)对交易对手的申请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3.买入返售资产(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分为关注类。(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农村信用社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分为损失类。三、待处理抵债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主要运用可变现净值法,并考虑资产状况、处置变现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与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的差额)对比情况等因素,逐笔确定预计损失,进行质量分类。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分类标准为:关注类: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次级类: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可疑类: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变现后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损失类: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规定,不动产抵债资产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抵债资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未在有关规定时间内处置的抵债资产,至少应下调一级。四、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指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及投资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标准。凡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五级分类情况。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利息全部划为损失类。专项票据、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应收利息可直接划为正常类。五、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主要运用风险分类法、账龄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一)根据其他应收款项的账龄情况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账龄分类标准为:风险分类资产对象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待结案诉讼费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账龄在3个月至1年(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案件挂账账龄在1年以内(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其他账龄3个月以内(含)账龄在3个月至6个月(含)账龄在6个月至1年(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二)根据垫款项目的形成原因、性质、实际用途及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因素综合分析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类别:1.案件纠纷垫款。指因经济纠纷及案件形成的涉案资金垫款,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关注:已发生业务或其他民事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农村信用社胜诉,且败诉方经营正常,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基本上可以追回的垫款。次级:已发生业务或其他民事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农村信用社胜诉,但即使执行败诉方的财产,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垫款,预计损失率小于30%。可疑:已发生业务或其他民事纠纷,因存在影响结案或结束纠纷的不确定因素,不能最终确认为损失的垫款,或者农村信用社虽然胜诉,但败诉方已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垫款;以及发生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被公安机关通缉两年以内仍未抓获,或者犯罪嫌疑人虽已抓获,但可追回金额尚不确定或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垫款,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损失:已发生业务或其他民事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垫款;农村信用社虽然胜诉,但败诉方已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经核实确认,无法追回或只能追回极少部分的垫款,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发生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被公安机关通缉满两年仍未抓获,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经核实确认,无法追回或只能追回极少部分的垫款,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2.诉讼费垫款。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对于农村信用社已经胜诉的诉讼费垫款,若法院可以直接给予退回的,一般划分为正常类;若法院不予退回或必须等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后才能退回的,其分类档次应与诉讼标的的分类档次相同。对于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费垫款,一般可按农村信用社已胜诉的诉讼费垫款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但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若农村信用社权利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有很大败诉可能的,诉讼费垫款应划分为损失类。对于农村信用社已经败诉的,该诉讼费垫款应及时转入费用科目,对于尚未转入费用科目的,应划分为损失类。3.其他类垫款。一是合规性垫付款按账龄进行分类;二是对不合规的垫付款按实际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类别。(三)具有以下特征的直接认定为损失类:1.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2.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3.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4.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5.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六、投资类资产 “投资类资产”指债券投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一)债券投资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直接划入正常类。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等,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分类时可将专业评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其分类标准如下:正常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评级高于BBB-、Baa3或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债券评级高于BB-、Ba3或B(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次级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B+、B1或C(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含)以上。可疑类: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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