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00261通关资料(最新版)
行政法学 第一章绪论 名词解释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名词解释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名词解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多选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 多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多选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其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等。 单选、多选、简答行政法的分类。 (1)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简答: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多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分为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多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多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等性。 (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 名词解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 简答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 (2)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简答行政法的作用: (1) 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 (2) 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简答、论述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因此,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 而行政法则是行政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有联系,但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多选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 名词解释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得与 多选、简答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 法律保留原则 2 法律优先原则 名词解释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多选、简答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 (3) 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 (4) 符合自然规律; (5) 符合社会道德; 多选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延伸出了一些其他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保证人权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名词解释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单选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名词解释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名词解释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单选、多选、简答行政优先权的内容。 (1) 行政先行处置权。 (2) 获得社会协助权。 (3) 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名词解释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名词解释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名词解释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 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名词解释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 单选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多选、简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1)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 (2)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多选、简答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4)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6)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名词解释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 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 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多选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情形有如下 3 种类型: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致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多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 4 种类型。行政性公司;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单选一般说来,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接受授权的组织。 名词解释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多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包括以下 5 种途径:考任、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多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有以下 5 种情形: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 多选交流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情形,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转任一种情形。 多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判处刑罚、死亡、丧失国籍等。 名词解释身份保障权:身份保障权亦称职业保障权,即实行职业常任制,其基本含义是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或者开除等处分。 多选、简答、论述公务员的权利。 (1) 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 (2) 身份保障权。 (3)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4) 参加培训的权利。 (5)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 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 申请辞职权。 (8)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 多选、简答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1) 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2) 排除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 多选、简答行政相对人程序法上的权利。 (1) 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 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 (3) 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多选、简答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 多选行政行为具有的效力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多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多选抽象行政行为与县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对象是否是特定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名词解释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名词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多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多选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多选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简答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 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 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3) 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4) 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多选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 多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