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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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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7篇)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7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7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篇1 为贯彻落实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近日,全国人大机关重新修订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方法,并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杨振武批准同意,印发机关各单位、各部门施行。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公布施行是国家档案局在新形势下推动机关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依法加强机关档案科学标准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具有很好的普适性、实用性和创新性,为机关档案工作转型晋级提供了重要根据。全国人大机关以学习贯彻落实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为契机,深化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教育,以标准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为目的,贯彻落实依法依规治档的本质要求,将标准化、精细化、流程化作为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组织机关兼职档案员进展学习讨论。档案处认真学习领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启动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方法的修订工作。 在修订工作中,档案处坚持加强宣传、集思广益,广泛征集修订意见。通过举办档案工作学习班、召开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使机关32家立档单位和各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广泛参与到此次修订工作中。征求意见稿经历了“三上三下”的修改正程,充分吸收了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的意见。此次修订工作共对现行方法进展了42处修改,新增条款15条,对19条条款作出重大调整,保证新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方法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修订工作同时坚持统筹协调、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方法首次明确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牵头的机关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要求机关各立档单位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指导、专职或兼职档案员、业务人员组成的4级档案工作机制,为机关档案工作的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齐抓共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按照新时代机关档案工作信息化要求,针对全国人大机关数字档案室建立情况,结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精神,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方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信息化建立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部署,保证全国人大机关档案信息化建立有规可循、平安标准。 此次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方法完好覆盖机关档案搜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编研等各个工作环节,明确要求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施行、同步开展,具有较强的标准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做好新时代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篇2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包括: (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二)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全部档案构成一个全宗。机关隶属关系、名称发生变化但工作性质和主要业务范围未变化的,维持原全宗不变。机关应当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应当包含全宗背景、档案状况、工作制度、管理记录等内容,编制要求按照全宗卷标准(DA/T12)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搜集齐全完好,整理标准有序,保管平安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涉及国家机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形成与搜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好。 第二十七条 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搜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交本部门指定人员保管。以下文件材料应当纳入搜集范围。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设立临时机构处理专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承担重大建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机关有关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全面、系统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根本历史相貌。人事、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从其专门规定。机关所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机关审查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文书档案的搜集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执行。会计、科研、基建档案搜集范围应当分别符合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标准(DA/T2)、建立工程档案管理标准(DA/T28)及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立工程档案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照片档案的搜集范围应当符合照片档案管理标准(GB/T11821)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标准(DA/T50)规定。其他门类档案搜集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元数据一并搜集。搜集的元数据应当符合数字档案室建立指南、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GB/T18894)、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63)等规定。 第三节 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方案。不同门类、载体或形式的档案的分类方法应当协调照应,便于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机关档案分类方案一般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分类项进展复式分类,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络,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交融管理。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实物档案一般以件(张)等为单位进展整理。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展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展整理。整理方法分别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机关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表达档案来、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根本属性。档号构造应当符合档号编制规那么(DA/T13)、归档文件整理规那么(DA/T22)和数字档案室建立指南要求,不同载体或形式的档号编制方法应当协调照应。机关档案门类宜按照文书(WS)、科技(KJ)、人事(RS)、会计(KU)、专业(ZY)、照片(ZP)、录音(LY)、录像(LX)、业务数据(SJ)、公务电子邮件(YJ)、网页信息(WY)、社交媒体(MT)、实物档案(SW)设置一级门类代码,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设备(KJ·SB)设置科技档案二级门类代码。专业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二级门类代码。 第三十四条 机关档案应当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需要。机关档案应当按照档案著录规那么(DA/T18)进展著录。传统载体照片、录音、录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应当详细著录背景、人物、来等信息。档案著录应当与目录编制、元数据搜集等工作和要求协调对应。 第三十五条 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机关档案实现随办随归的,还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记录电子文件归档过程元数据。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回绝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假设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满足本规定第五章规定且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无法转换为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进展归档。 第四节 保管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机关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展存储和保管。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平安和信息平安。机关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关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机关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库房温湿度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标准(JGJ25)规定。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措施调节;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清洁;定期采取措施,防治鼠虫霉等。 第四十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数量进展清点、对保管状况进展检查,定期对电子档案的保管情况、读取状况等进展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展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好,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展复制备份,做出修复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机关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装备劳动保护用品,防止档案管理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损害安康。 第五节 鉴定与销毁 第四十三条 机关应当定期对已到达保管期限的档案进展鉴定处置。鉴定工作应当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进展,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档案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鉴定完毕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四十四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机关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二)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机关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展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条 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展。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机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六节 利用与开发 第四十六条 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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