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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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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8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法制化、规范化,制定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和颁布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二)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标准。 (三)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预防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39(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市管各类卫生许可审批工作。 (六)监督管理采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及临床用血质量。(七)研究制定全市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工作、妇幼卫生、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实施各类卫生管理规范。(九)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十)研究拟订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的发展规划,贯彻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推进中医药品的继承创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十一)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事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十二)贯彻执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卫生许可审批事项 市卫生局在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办理各类卫生许可审批事项。按要求在办公场所对各类卫生许可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承诺时限、收费等内容进行公开。四、卫生监督检查原则及程序要求40(一)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集体审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陈述、申辨,案件复议报批,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证,结案归档。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公民处罚不超过 50 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 1000 元。2、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审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结束后,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在规定时间内结案。3、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提前 7 日通知要求听证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4、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60 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依法办理信访事宜。来信、来电、来访接待登记,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一般在 30 天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时,须两人以上同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无执法证件或使用无效证件的,当事人可拒绝接受检查。五、行政执法工作标准(一)执行首问负责制。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态度41热情,认真负责,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使用文明用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本着依法、便捷、高效的原则及时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相对人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属于本机关其他人员办理的事项要将其介绍给相关的负责人员。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告知其到有权机关办理。并告知其路径,必要时为其取得联系。(二)执行阳光审批制度。在许可审批工作场所,对各种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依据、程序、时限及人员岗位职责等内容进行公示, 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 对一般许可项目,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六、违示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一)服务态度恶劣被连续投诉 2 次,或因态度生硬与来局办事的人员发生争吵,给本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许可申请人手续完备,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或未按公示的时限办结的;(三)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在许可审批工作中发生差错的;42(四)循私舞弊或不作为,对卫生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或执法过程显失公正,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五)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的。七、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岭市卫生局行政执法和违示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2812301(铁岭市卫生局监察科)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43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执法人员及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一、总体要求:各类卫生执法人员(含机关公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并能实际运用于工作中。二、学习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培训包括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上级行政与业务主要部门举办的各类法规、标准及管理规范培训班,本单位组织的各种法规知识与涉法业务学习、培训与考试。三、局机关及委托执法组织每年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四、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2 学时,个人自学统一时间为每周五下午,提倡经常学习,结合实际工作学习。每个执法人员都应有专门的培训学习笔记,记录培训学习内容及情况,以备考核。五、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在 6 个月内完成培训并进行考试检验。六、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道德、执法程序及相关业务知识的综合教育培训(不少于 20 学时),并有不少于 6 个月的现场执法实际训练,未经培训和实训期未满不得从事执法工作。七、对教育培训进行考试考核。局法制办负责对机关执法人员和委托执法单位的教育培训,委托执法单位负责对本单位44的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考核以学习培训记录结合实际业务能力为主,考试以综合性法律法规知识为主,考核考试每半年一次,同时进行,各以 50 分计入总分,满分为 100 分。年终以平均分数计,60 分为合格,90 分以上为优秀。八、考试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之一。成绩不及格者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并调离执法岗位。90 分以上者可结合其他指标评定为优秀等次,并作为职务晋升及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十四、卫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45一、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铁岭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市卫生局设“行政 执法资格认证领导小组” ,由局长、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和副组长,有关科室的科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制办,具体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事务。三、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包括对组织的认证和对人员的认证。四、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接受委托行使执法职能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具有健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填写授权执法机构和委托执法机构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局长签发行政执法委托书,取得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资格。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行;(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知识;(三)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四)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五)参加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合46格,并接受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聘任,取得行政执法证。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卫生行政持证上岗、亮证47执 法 制 度十五、卫生行政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一、为保证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铁岭市卫生系统的全体执法人员。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四、卫生监督人员在从事下列职务活动时,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二)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三)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五)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和疫情调查处理;(六)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他监督任务。五、卫生执法人员因本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听证、复议及诉讼案件时,向听证组织、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执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六、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时,应在适当的距离内展示,使其能够辨认证件记载的内容即可。不得将执法证件递交到管理相对人手中。48七、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全市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法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四)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八、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组织,应将本辖区和本组织内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登记造册,在监督执法人员退休、被撤免和调离执法岗位时,由原聘任机关及时解聘,收回执法证件和徽章等标志。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49十六、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一、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铁岭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铁 岭 市 卫 生 系 统 所 有 的 执 法 机 关 和 组 织 。三、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与行政处罚的,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局负责人和主管科室(所)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和执行后,或不做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与结案必须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五、对公民罚款 1000 元以下,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 200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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