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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模板02关于创造性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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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模板02关于创造性论述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关于创造性论述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中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论述如下:1、独权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最为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按照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原文)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模板套路】采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两份对比文件属性(公开在先,属现有技术,可评创造性)+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最接近,多为对比文件1)+第二步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第三步判断对比文件2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有技术启示(特征相同且作用相同,则判断有启示;否则无启示)+结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注意:如果不是发明而是实用新型,则论述为:“权利要求1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独权相对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从权不具有创造性(1)独权相当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模板套路】同样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具体论述方法不再赘述。(2)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组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最为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模板套路】同样采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具体论述方法不再赘述。3、从权的简化评述写法(适用于已经详细评述过前面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模板套路】采用创造性判断简化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前面独立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直接确定为该从属权利要求6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将其附加技术特征直接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第三步判断另一份对比文件3对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有启示(特征相同且作用相同,判断有启示)+结论(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4、专利申请撰写后回答问题论述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第一种:特征未公开,作用也不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相比,区别在于。基于该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在本领域中,用于解决本发明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有益的技术效果是,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专利申请撰写后回答问题论述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第二种:公开了区别特征,但是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是本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是“”。该特征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起到的作用)。而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或名称相似,结构实质不同),但是该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或者作用是):。对比文件2的“”与本发明的“”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起的作用均不相同。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论述效果),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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