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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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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1商法公司法三独: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公司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不是登记之日)章程:约束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以交付出资为准(已交付有股权,未交付无股权)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选一个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有独立缔约、诉讼能力(内部关系)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母是子的股东(全资或控股) (外部关系)转投资、担保:1、对内:股决议,法定2、对外:董股决议,章定(上市一年超 30%,股决议,2/3)公司决议:1、无效:内容违法原告:任何利害关系人(无时间限制)溯及力:内外皆有2、可撤销:内容违章;召集和表决违法、违章原告:股东(60 日)溯及力:内有外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人数:50 以下(除发起人,可为无限人)注册资本:1、最低:3 万2、首次:20%且3 万(取高的)3、货币:30%出资方式:1、可以:钱、物、知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法人名称权。 (可估计、可转让的财产皆可)2、不可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担保的财产出资责任:1、不出(不足):出资违约(向已足额的)连带(与发起人)董高赔(增资未履行)2、不实(显著低):补足连带(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3、抽逃:返还连带(与协助者)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变动(对内) (名册上没有,不能参加股东会)股东登记:对抗第三人(对外) 股东权利:1、查阅、复制会计报告2、查阅会计账簿(书面请求,15 日书面答复,拒绝的,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3、按实缴,分红、认缴增资4、强制解散公司:持表决权 10%股东(被告:公司)(1)2 年无法股东会(2)2 年无法股东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4)严重困难股东会:1、职权:经营投资;选换董监;审批董监报告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清变(决定) ;修改章程2、召集:(1)首次:出资最多2(2)一般:董监1/10 表决权股东(3)临时:1/3 董、监、1/10 表决权股东董事会:1、3 至 13 人,3 年可连任2、职权:经营投资;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决议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变(制订)内部机构设置、聘经理、基本管理制度(决定)3、召集:董 副董 半数以上董事共推一名4、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董,兼任经理5、股东会 (选)董监;董 (聘)经理 (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1、3 人,3 年可连任,必须有职工代表且1/3,董高不得兼任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自然人、法人皆可设2、一个自然人只可设一个,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新的(法人不受限)3、10 万,一次足额4、登记注明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5、可三会全无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个人财产的,连带责任7、年度财务强制审计出资转让:1、内部转:不通知,不用同意,无优先购买权2、外部转: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30 日未答复 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应购买 不购买,视为同意3、拍卖转:20 内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后,章程关于此项的修改不用股东会同意未出资即转让:受让人善意,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明知,连带出资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1、退给公司2、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1)连续 5 年不分利润且 5 年盈利(2)合、分、转(3)届满继续存续 3、起诉前提:决议通过之日 60 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起诉期限:决议通过之日 90 日内起诉原告:异议股东;被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2 至 200 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1、最低:500 万2、发起设立:认购的(可分期) ;发起人首次 20%3、募集设立:实收的(一次足额) ;发起人 30%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 章程 发 起人认购 招 股说明书 承 销 与 代 收 申请 批 准 募 股 验资 30 日 创 立大会 30 日董 申 请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情形:1、超期未募足;2、未创立大会;3、不设立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1、不能成立,债务、费用连带2、不能成立,股款、利息连带3、过失致公司损害,赔偿股东会:1、每年 1 次2、2 个月内临时:(1)董不足 2/3;(2)亏 1/3;(3)董、监、10% 股份股东提出33、召集:董 监 90 日持 10%股份股东董事会:1、每年 2 次(至少)2、临时会议:1/3 董、监、 1/10 表决权股东股东会开会:不设出席比例;可委托任何人;资本多数决(例外:对外转让股权,人头过半数)董事会开会:过半数出席;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人头主义有限 股份股东会 原则:章程例外:增减、合分散变、修章(总权的 2/3 表决权)原则:出席的过半数表决权例外:增减、合分散变、修章(出席的 2/3 表决权)董事会 原则:章程 原则:过半数出席全体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一年内买卖资产;担保超 30%出席的 2/3 表决权股份转让限制:1、发起人:成立、上市之日 1 年内不得转2、董监高:上市 1 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每年转让不得超 25%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1、减资:10 日内注销2、奖励:1 年内转让,5%3、合并:6 个月内注销、转让4、对合分异议:6 个月内注销、转让董监高禁止担任:1、无限人2、贪贿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 5 年3、破产、吊销且个人责任,未逾 3 年4、个人大债未清偿忠勤义务的禁止:挪、个、贷、自、竞、佣、秘 (收入归公司)相对禁止公积金法定:税后利 10%,到 50%可不再提任意:股东会决议提资本:股票溢价款(不得用于补亏)三种公积金用途:补亏、扩大生产、增资利润用途:补亏纳税法定(任意)分红股东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1、害公司2、有权提的主体:(1)有限:股东;(2)股份:180 日持 1%3、程序:第一步: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高(原:公司;被:董高监)第二步: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原:股东;被:董高监)(他人害公司,依照前两步)股东个人诉:董高害股东(原:股东;被:董高)人格否认诉:滥用法人独立、有限责任害债权人(原:债权人;被:相关股东与公司连带)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合并: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协议10 日通知,30 日公告接到 30 日,未接到 45 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承继分立:单方行为,10 日通知,30 日公告债务由分立后的连带,但分立前可与债权人书面另约定(债务人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增资:股东会 2/3 表决权通过4减资:决议10 日通知,30 日公告接到 30 日,未接到 45 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解散解散原因:1、届满;2、决议散;3、吊销;4、强制散;5、合并分立(1 至 4 原因解散的,15 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未了结业务;税债;民诉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 10 日通知,60 日公告接到 30 日,未接到 45 日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三个连带责任:1、股东、董事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公司财产流失,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2、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对债权人连带责任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1、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确认、履行的,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公司不承担(相对人善意除外)2、发起人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费用、债务连带(内部过错比例)因设立致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内部过错追偿)3、未按期缴纳股款、出资有限:直接出名股份:催缴后仍未缴纳,另行募集4、瑕疵出资(1)无处分权的出资:善意取得(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出资有效,取得股权;拍卖处置股权(3)划拨、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权出资:逾期未解除视为未出资(5)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评估显著低视为出资不实(6)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合法持有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法定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已评估;(否则视为出不实)5、抽逃出资:对内连带,对外连带(1)验资又转出;(2)虚构债权;(3)虚增利润;(4)关联交易;(5)不合程序抽回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成立公司,并约定成立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偿还后发起人不能补足,第三人连带6、非货币出资后客观因素贬值,不用补足7、未出资、抽逃出资,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8、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告:公司; 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确认股权应证明:已出资、受让、继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9、隐名显名股东(外观主义)(1)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有效(2)投资权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名义出资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3)未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登记(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赔偿(5)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事后可向实际股东追偿10、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原受让股东损失的,原股东承担赔偿5责任,对未及时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减轻董高责任。11、冒用他人出资并登记为股东,冒用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自然人、法人、组织皆可设立普通合伙: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普人(无限连带)+有人(认缴出资额为限)国独、国企、上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纳税:合伙人纳个人所得税(不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日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有行为能力(无限人可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人)名称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出资:可用劳务合伙协议:签名后生效(不用登记) ;修改、补充需一致同意合伙财产转让:1、对内转:通知2、对外转:一致同意;优先购买权。 (除另有约定)合伙财产出质:一致同意合伙事务表决:1、约定过半数(一人一票)2、必需一致同意(除另有约定):名 称; 范 围;聘 外 人管; 不 动产; 知 产; 增减 资; 担 保;入退 伙 ;对外出 质 ;对外转份 额合伙利亏分配:1、约定协商实缴平均2、不得约定全部利润给部分人、全部亏损部分人承担(绝对禁止)绝对禁止:竞业;全部利润给部分人、全部亏损部分人承担相对禁止:自我交易;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1、企业债务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合伙人补充无限连带(有先诉抗辩权)2、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此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业里面的权利入伙:除另有约定,需一致同意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无限连带,入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人可内部追偿退伙:1、协议退:约定合伙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守约方退(1)约定事由;(2)一致同意;(3)难以参加;(4)严重违反2、单方通知退:未约定合伙期限,不造成不利影响+提前 30 天通知(不需一致同意)3、当然退:事件导致,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1)死;(2)丧偿债力;(3)吊销破产;(4)丧资格;(5)财产被强制执行4、除名退:过错导致,需一致同意(1)未出资;(2)致企业损;(3)执务不正当;(4)约定事由接到书面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有异议的,接到的 30 日内起诉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无限连带合伙财产份额继承:1、取得合伙人资格:一致同意2、退还份额:不愿意;未取得资格3、继承人为无限人:(1)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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