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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建法规章节核心考点 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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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建法规章节核心考点 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二)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 21: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只须通知对方,无须同意)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考点 21: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解除合同的程序: 通知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解除(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未履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异议期:有约依 约,无约最长 3 个月) 直接以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 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考点 22: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或定金等。 考点 23:违约金和定金、赔偿损失的计算 考点 24 :违约责任的免除 约定免除:有约依约(但无效的免责条款除外) 法定免除: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考点 25: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考点 26: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应当订立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 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 2 倍工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 15 2021年一建备考 章节核心考点年一建备考 章节核心考点 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考点 27: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合同期限试用期1.试用期只能约定 1 次 2.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3.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 同期限 合同期限3 个月试用期=0 3 个月合同期限1 年试用期1 个月 1 年合同期限3 年试用期2 个月 3 年合同期限试用期6 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0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均乘 80%取小值,再和比较取大值) 考点 28: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考点 29: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单位无过错 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试用期内应提前 3 日通知) 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有过错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立即解除 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单位 有严重过错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考点 30: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 外工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仍不 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 3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极度弱势)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劳动者并不弱势) 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体检的长期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 5 年 考点 32: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终止 劳动 合同 的 协商 解除 劳动者先提出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先提出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 辞职 单位无过错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无经济补偿 单位有过错随时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25 补偿无通知随时解除 单位 辞退 劳动者无过错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过错随时通知解除无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无过错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 期满的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降低合同条件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有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合法解除) 工作时间补偿标准(月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6 个月0.5 个月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6 个月1 年1 个月 1 年以上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12 个月 赔偿金: (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不要求或不能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2 考点 33:劳务派遣单位的具体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 (聘用与使用分离) 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考点 3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 一般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具体规定 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强度体力劳动 孕期 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强度和孕期禁忌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6 个月内可以) 产期产假不得少于 98 天(难产+15 天/多胞胎+15 天) 哺乳期 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强度和哺乳期禁忌劳动, 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考点 3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1618 岁)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考点 35: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调解仲裁诉讼/仲裁诉讼(先裁后诉)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 36: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完成工作成果并获取报酬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35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考点 37: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 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催告逾期不履行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 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 38: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注意五种交付方式) ;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另有约定,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所有权和处分权)和物的瑕疵担保 考点 39: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原则:卖方交付即转移风险;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 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 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考点 40: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以及合同的解除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021 增) 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及于从物。 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不及于主物。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 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考点 41: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 向银行贷款要式(书面)有偿诺成 向亲友借款不要式(可书面可口头)可有偿可无偿实践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1 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除外。 (2021 改) 考点 4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类型及期限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 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考点 4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 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1 增) 45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 6 个月内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2021 增) 考点 4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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