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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学习解读契税法PPT课件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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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学习解读契税法PPT课件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新增四项征收新增四项免征取消两项免征新增四项免或减征,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从明年即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届时,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废止。,前言,目 录,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1、税率没变; 2、新增四项征收、新增四项免征、取消两项免征、新增四项免或减征; 3、交税由事后改为事前,交了税,事有变,可申请退税; 4、新增法律追责,总,纲,税率没变,01,原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规定,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解读1,税率没变,01,解读2,解读3,税率没变,01,新增四项契税征收,02,现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四)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新增征收范围),新增四项契税征收,02,解读1,解读2,免税范围扩大,03,原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保持不变)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免征; (取消)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保持不变, 现为第七条)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取消, 细化),免税范围扩大,03,现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原规定)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新增1) (三)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新增2)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新增3)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新增4)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原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增),免税范围扩大,03,现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新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原规定)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免税范围扩大,03,解读1,解读2,纳税申报发生变化,先交税。,04,原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现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 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纳税申报发生变化,先交税。,04,解读,新增退税规定,05,现规定,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士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解读,新增四部门联网协办规定。,06,现规定,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解读,名称有变,07,以前为暂行条例,现在为法,这可是升级了,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新增追责条款,08,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最新契税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一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二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三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四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七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一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三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新增四项征收新增四项免征取消两项免征新增四项免或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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