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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税务师备考税法一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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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税务师备考税法一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内容: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础理论,比较抽象,统领税一税二,有些内容直接影响学习者对随后章节的理解和掌握。难度:广而不深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本章考核均为文字题)分值:预计10分左右重点:实体法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一节 税法概述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第五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的概念税收VS税法税收: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利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提示】制定税法的主体:有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两个方面。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税收分配关系。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形式的总和。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立法层次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制定 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 税收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地方性税收法规 有规章制定权的单位制定(部委行署) 税务部门规章 考试时注意一一对应即可【单选题】(2016年)2016年3月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发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法律层次是()。A.税收法律 B.税收法规 C.税务规章 D.税务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规章的表现形式有办法、规则、规定。 (二)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属于习惯法)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属于授权性法规。【提示】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税法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具有强制性,即直接规定人们某种义务的法规。税法的强制性力度仅次于刑法。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不是实体权利,是程序性权利。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提示】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我国税法结构:宪法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目前无税收基本法)【单选题】(2019年)关于税法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授权法B.从立法内容看,税法具有单一性C.从立法形式看,税法属于行政法规D.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选项B,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选型C,税法是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仅仅是行政法规。二、税法原则层次具体原则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实质课税原则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单选题】(2018年)下列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是()。A.新法优于旧法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D.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选项A、B、D,均属于税法适用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目的】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不出现歧义、矛盾,漏洞)第三,依法稽征原则(依法稽征、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2.税收公平主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提示】经济上的税收公平是一种经济理论,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经济上的税收公平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法律上的税收公平还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程序上的税收公平。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提示】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限制: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不是私下作出的表示);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纳税人没有隐瞒事实或虚假报告);纳税人必须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并据此已作出某种纳税行为(纳税人已经构成对税务机关表示的信赖,但没有据此作出某种纳税行为,或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4.实质课税原则【练习重灾区】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提示】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例:50年前噪音污染不交税,2018年开始实施环保税,对50年前的噪音不能找人家要税款)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否则就会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葛姐说】一般法适用于一般问题,但由于某些问题有其特性无法用一般法解决,所以才制定了特别法,如果特别法不优先适用,那就没有存在的价值,所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的效力1.税法的空间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全国/地方)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生效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便于事先了解、熟悉和掌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用)重要税法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税法的失效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以新税法的生效日期为旧税法的失效日期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税法结构调整,需要取消某项税法,又没有新的相关税法设立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在税法的有关条款中预先确定废止的日期,届时税法自动失效3.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凡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受本国税法的管辖属地主义原则凡是本国领域内的法人和个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适用本国税法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凡我国公民,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虽未在我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收入的外国企业、公司、经济组织等,均适用我国税法(二)税法的解释税法的解释是指其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 一般来说,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法定解释具有权威性只要法定解释符合法的精神及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这种解释就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法定解释具有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分类具体分类内容备注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立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法律作出解释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在实际执行和适用时发生疑问而由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机关所作的解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解释地方税收法规,由制定相应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税法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其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无解释法律的权力。在我国税法的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占整个税法解释的比重很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税法行政解释(税法执法解释)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解释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下达的大量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通知”或“公告”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字面解释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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