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及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解读及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学院组织人事处 王新林 2014年11月29日,为什么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自1990年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党员发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原细则进行修订。 一是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十多年来,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改党章,都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做出了新规定。 二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不高等。 三是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如:党员发展的推荐制、预审制、票决制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出台经过,这次修订工作,中央十分重视,从2013年1月启动修改工作,先后多次下发征求意见稿,共收到建设性意见、建议240多条;赵乐际部长亲自主持部务会,集体审议通过初稿;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审议修改,并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审定通过。本次修改涉及文字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201433号),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日废止。原细则共有6章33条3500字,修订后,新细则增加了1章、11条,共7章44条5000字。,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六个特点,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 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 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 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总则 包括:第一章 总则 第二部分:入党程序 包括: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部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包括: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部分:附则 包括:第七章 附则,第一部分 总 则(由原来的4条变为3条,从第一条到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3个关键词,7,目的: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总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原则:有计划的发展、质量第一、自愿和个别吸收,第二部分 入党程序,入党程序部分由原来的三章增加为四章,新增一章: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条数由28条增为34条。新细则对原细则(试行)表述不规范做出了调整,例如:入党志愿书全部改为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改为了“政治审查材料”等。,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从第四条到第十二条),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七条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第1次支委会)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资格: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积极分子确定: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资料转接: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3个关键词,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第2次支委会)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新增)(从十三条到十七条),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培训: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3个关键词,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第3次支委会),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第1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4次支委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受(从第十八条到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受,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第2次) 。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