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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大练兵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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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大练兵复习资料

税务大练兵复习资料税务大练兵复习资料一、稽查局局长、所属税务局领导、所属税务局局长、设区的市(州)以上税务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稽查人员回避;检举信息;立案审批;选案部门跟踪汇报案件检查情况;延长检查时间;直接检查、提取、复制电子数据;中止检查;解除中止检查;终结检查;延长审理时限;批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中止执行;解除中止执行;税务机关人员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所属税务局领导:稽查局局长回避;制定稽查工作计划;调整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稽查局不立案其他部门要立案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立案;批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摘抄、复制税务稽查案卷。所属税务局局长: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3个月内完整退还);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税收保全措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强制执行措施;拍卖或者变卖;终结执行。设区的市(州)以上税务局局长: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30日内退还);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二、日期检查60日完成;往年资料3个月退还;当年资料30日内退还;检查完毕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审理部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拍卖或者变卖后,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库手续;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办理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终结执行,审理部门60日内收集全部资料整理成卷归档;税务稽查案卷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部门;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不超过2年;税收保全措施期限6个月;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税务稽查1.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由地市级以上税务局建立信息库。2.稽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重点企业,每年20%,5年轮一次;非重点企业,每年3%;非企业,每年1%;3年内被查过的,不会再被查。3.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4.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5.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6.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7.税务检查证每2年审验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不审验。8.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9.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10.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11.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12.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13.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14.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15.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17.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18.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19.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20.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21.一案双查牵头部门接到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2.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23.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督察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被督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对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作必要修订,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24.承办机关应当在接到督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查处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25.承办机关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每30日向督办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26.对承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督办机关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审查;如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没有表示异议的,承办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27.承办机关应当在90日内查证督办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督办机关确定查处期限的,承办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期限查处;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查处的,应当在查处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督办机关申请延期查处,提出延长查处期限和理由,经批准后延期查处。28.承办机关应当在督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2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一)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可以完成,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的;(二)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三)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直接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协查要求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四)其他特殊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需要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的,应由案源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见附件3),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检查部门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检通二)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见附件4)反馈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的部门。30.市以上税务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31.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采录,重点稽查对象所在省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助补充相关信息。32.上级稽查局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参加随机抽查工作的人员,原则上连续调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调用时间的,必须经上级稽查局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3.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34.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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