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规定
上海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规定上海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安全质量督查)行为,提高安全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提升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水运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试行)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上海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对其他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第四条 质量督查的依据:(一)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第五条 施工安全督查的目的是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掌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问题、安全隐患,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系统。第六条 施工安全督查的依据:(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 ;(五)交通部2008 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六)项目安全合同文件。第七条 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质监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督查组对督查结果负责,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内容和方式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内容和方式第八条 受督查单位为各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第九条 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按下列程序进行:督查组听取被督查单位工程建设情况汇报,查看工地现场,查阅资料,对工程进行抽检,与主要工程参建单位交换意见。第十条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在督查前由质监站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作为督查的内容。第十一条 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符合性、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主要内容分别见附表一至附表四。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督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行为(责任制) 、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水上施工作业、基坑支护、模板工程、 “四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落地式脚手架、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 11 项检查,评分表见附表五至附表十五。第三章第三章 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要求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要求第十三条 质监站根据水运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施工安全要求,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计划。第十四条 督查时,督查组应对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结合工程进度情况,对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质量督查应分别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定量评价,具体的计分方法见附件十六。施工安全督查应分别对安全管理行为、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水上施工作业、基坑支护、模板工程、 “四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落地式脚手架、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进行检查评分,具体的计分方法见附件十七。第四章第四章 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结果处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结果处理第十六条 当受督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 2 项评分不足 6 分时,应将该受督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对其被督查项目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当受督查项目的施工工艺 2 项评分不足 6 分或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 75%时,在督查结束 3 个月内,由质监站进行复查。当施工安全各个分项均在 70 分(含)以上为合格,各个分项中有一个分项低于 70 分的即为不合格。施工安全督查评分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允许继续施工,未进行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停止施工,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七条 督查组应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督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督查意见。督查意见应包括工程概况、形象进度、督查情况、主要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严重违规(含资料虚假) 、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较大隐患的,对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存在严重违规、安全隐患突出或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予以通报。第十八条 项目的全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报告、检测数据汇总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质监站负责解释,并报部质监总站备案。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一 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附表二 港口和船闸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附表三 港口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内容附表四 船闸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内容附表五 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督查内容附表六 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附表七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附表八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附表九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附表十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附表十一 “四宝” 、 “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附表十二 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评分表附表十三 落地式脚手架安全检查评分表附表十四 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附表十五 施工机具安全检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