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年 10 月 2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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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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