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目 录)总则)合营各方)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责任)技术提供)产品的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设备材料购买)筹备和建设)劳动管理)税务、财务、审计)合营期限)合营期满财产处理)保险)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场地使用费)不可抗力)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文字)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一章 总则 , 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第二章 合营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电话: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中国(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电话: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中国 ,在 记注册,(以下简称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 ,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
2、关法规,同意在 合资经营“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第六条 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 和 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 只 公文箱。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 美元。第十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 美元,以此为
3、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 方: 美元,占 乙 方: 美元,占 丙 方: 美元,占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额,须经其他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他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藉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4、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方责任: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七章 技术提供第十五条 方为合营公司提供 公文箱等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方应按照 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的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 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
5、、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第二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第九章 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 名,乙方派 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6、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般应在 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其他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第二十八条 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公证会议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 代表列席董事会。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 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或处分。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购买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委托 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 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筹备组由 人组成,费用在准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实施和监督,准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第三十六条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 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以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第三十八条 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三十九条 筹建小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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