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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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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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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1.4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2应急办公室与职责 2.3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2.5组织体系框架图2.6工作流程图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3.2预警 3.3报告4 应急反应和终止4.1应急反应原则 4.2应急反应措施4.3分级应急反应 4.4应急反应终止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保险保障6.6社会公众宣传教育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8 附则8.1名词术语8.2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9 附录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9.2应急工作流程图 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9.4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记录表9.5预防措施实施记录表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人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l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l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l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l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一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助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灵敏、措施果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对各类可能引 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早调查、早处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要措施果断,做到早、小、 严、实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实行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依靠科学、运转高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合作、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加强和武警部队、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议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中心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林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交通局、发改委、经委、中国电信玉林分公司、中国移动玉林分公司、中国联通玉林分公司、中国网通玉林分公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产畜牧局、水利局、地震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旅游局、广电局,爱卫办,红十字会,玉林车务段,武警玉林支队等 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提出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储备;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市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粮食、食糖、食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市储备商品的订购、储备、投放和清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运输和调度,保证供应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重大食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市水产畜牧局: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地震局:负责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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