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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留置与定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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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与定金留置与定金 分工情况:分工情况: 资料搜集资料搜集:杜心愉、潘莹:杜心愉、潘莹 PPTPPT制作制作::肖开艳肖开艳 演讲者:顾云娇演讲者:顾云娇 2* 四、四、 留置留置 留置的概念留置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占有债债 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扣留该动产该动产 ,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 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 偿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偿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 3*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2、占有的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占有的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主要适用合同主要适用合同 1 1、、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 2 2、、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 3 3、、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 留置适用的条件留置适用的条件 •债权人置留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 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 置的除外。

      5* 1 1、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 ①占有权利占有权利 ② ②变价权及优先清偿权变价权及优先清偿权 ③ ③孳息取得权孳息取得权 ④ ④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2 2、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 ①保管义务保管义务 ② ②不得擅自处分义务不得擅自处分义务 留置权人的权力与义务留置权人的权力与义务 6* 留置权期限留置权期限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 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 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 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 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3)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4)留置权还可因留置物的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5)实现留置权 8* 五五 、定金、定金 概念概念 定金是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定金是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 方在方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前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前先交付于另一方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 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法律制度。

      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法律制度 特征特征 1.1.从属性(从合同);从属性(从合同);2. 2.实践性(实践合同);实践性(实践合同); 3.3.要式性(要式合同);要式性(要式合同);4.4.预先给付性;预先给付性; 5.5.限额性 1.从属性(从合同) ①定金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订立主合同过程中一方已经交付定金, 主合同最终没有成立,已交付定金可以 不当得利返还; ③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也无效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 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 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 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 己有等 2.实践性(实践合同) 《担保法》90:“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 日起(成立并)生效 《担保法解释》119: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 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 定金合同不(成立)生效 例:甲乙6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甲给付乙定金 10万甲于6月15日交付8万,乙接受问: 该定金合同何时成立?定金数额? 答:6月15日成立并生效定金数额以实 际交付的为准 3.要式性(要式合同) 《担保法》90:“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 《合同法》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 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因履行而治愈) 即:如果双方口头约定而实际交付了定金,对方 又已接受并承认的,也可以认定定金合同成立 并生效 4.预先给付性 《担保法》89:“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款(仅限于金钱给付的合同)或者收回 5.限额性 《担保法》9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解释》12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20%,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 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 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并非整个定金合同无效,而是超过部分无效;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选择一项 定金最高限额定金最高限额 例:甲乙6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总额为30 万元,如果双方约定定金条款,则定金 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6万 14* 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 1.1.定金罚则: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 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双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双 倍返还定金倍返还定金 2.2.实践性:实践性: 书面形式订立并实际交付定金书面形式订立并实际交付定金 定金的担保作用定金的担保作用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 • 1、因不可抗拒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 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责罚 •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 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 人追偿 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 •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 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 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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