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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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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470646035
  • 上传时间: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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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 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镇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 *** 镇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保护 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 理工作第六条 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 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按下 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一)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暂住的, 由单位指定人员进行申领;(二)在购建房屋或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主或者本人进行 申领;(三)在常住人口家中暂住的,由户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四)外来成建制的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申领;(五)其他场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进行申领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由其亲属告知暂住地居(村) 委会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可不办理暂住证第七条 饭店、旅馆、招待所等经营旅馆业的场所住宿的流 动人口,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流动人口在上述场所包租房间从事经营活动,其中住宿 一个月以上的,由留宿单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 证第八条 在暂住地居住 2 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职业的流动 人口,动员其办理长期户口第九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持证人居住地变动或者暂住证丢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到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补证手续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 住证,并收取相应费用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 需要继续暂住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实行流动人口治安责任制, 承担以下治安责任:(一)对本单位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为本单位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三)不得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四)发现本单位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并 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二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或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然后与承租人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 案手续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应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 证明,承租人应办理暂住证而尚未申领的,应督促其先申领 暂住证;(二)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三) 与承租人、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出租房 屋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状;(四) 依法纳税;(五)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 报告。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 不得承租未向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房屋;(三) 禁止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五条 从事介绍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的中介机构承 担以下治安责任:(一)建立介绍房屋租赁、务工登记台帐制度,登记台帐保 存期一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二) 为流动人口介绍职业时,必须查验其合法有效身份证 明;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得为其介绍职业;(三) 在介绍房屋租赁时,必须查验该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 对无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为其介绍房屋租赁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查验暂住证第十七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与其招用的流动人口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 障其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和休息的权利以及其他的 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 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条件在职职工的工资 水平与外来务工人员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流动人 口的劳动保护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时,招用单位和医疗单位 应当及时组织救治,招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事故医 疗费用,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进 行法律常识、职业技术、劳动安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教育 培训第二^一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的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免 疫接种的六周岁以下儿童,到暂住地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免疫 接种,卫生防疫机构不得拒绝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 宜,按《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镇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 献的流动人口,由镇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申办有关证照,符合规定条件的,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 元罚款:(一) 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二) 冒领、转借、涂改暂住证的;(三)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补办暂住证的第二十八条 招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 、(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招用单位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介绍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的中介机构违反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 _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未向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出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明承租人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改正,并处以_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 —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 管理流动人口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 办事对故意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 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向流动人口出借房屋的,比照租赁房屋管理第三十五条***镇行政区域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 辖区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流动人口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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