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工业学院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pdf
100页1 -一一、、江苏工业学院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苏工〔2007〕91 号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入本校学习的新生,应按规定的日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姓名必须相同)和相关证件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开学前向校学生处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按旷课处理旷课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短时间内不能报到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校医疗保健中心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校医疗保健中心签署意见,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 2 -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治疗病情确已好转并能修读学业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学生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随同下年级新生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所有费用,凭缴费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籍变动的学生缴费按新编班级收费标准执行未按规定缴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一个月未注册, 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暂时无力按时缴纳所有费用者,应提前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缓缴或学费转贷款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考勤与纪律考勤与纪律考勤与纪律考勤与纪律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一)请假在一天(含一天)以内的,提出书面申请,由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查;(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病假证明,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证- 3 -明材料;(三)学生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校的带队教师批准,超过三天的按本条第一项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 报相关二级学院批准, 请假在一周以上的需送学生处备案。
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二级学院存查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仍不能正常学习,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以免听、免修课程的除外, 经批准可部分免听的课程按实考核)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学生缺席达到课程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或补考,应予重修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 必须于考试前提交请假和缓考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相关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4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与转学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录取专业修读课程并完成学业,由于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或相关专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因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 经本人申请, 所在二级学院推荐,由转入二级学院考核认可的;(三)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进行,同一大类专业间可放宽到三年级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未满一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具体程序如下:(一)每学年第二学期十二周前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 向教务处提供各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人数和要求,同时提供考核科目与办法,教务处汇总信息后向全校公布;(二)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的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三)学生转专业的考核由转入二级学院负责,考核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特长,以及学- 5 -生对申请专业的适应能力,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四)各转入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转专业考核情况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五)接到学校转专业的文件后,转出二级学院应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在一周内转交转入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的程序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二)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三)转学手续未办理完结,转学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和来校学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批次低于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三)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四)委培生或定向生未经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6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的;(六)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方可毕业;(二)学生转学、转专业前已经获得学分的课程,其内容和难度均达到或超过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获学分予以认可;内容和难度均不能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内容和难度之一不能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由教务处或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判定其所获学分是否认可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专转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再转换专业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四)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学生因病休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 7 -证明(包括校医疗保健中心意见) 。
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时通知本人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申请休学创业的、因特殊困难申请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的,须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予以休学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须于一周内离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从休学批准后的次月起停发,从复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休学前所享受的奖学金休学期间,所申请的贷款停发;(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三)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安排校内住宿学生因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申请休学创业或有特殊困难等原因休学,休学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 或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 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六)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8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认定可继续学业的,方可复学;(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三)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班级,休学前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班级,已修学分按照转专业情况处理;(四)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得到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学生缴纳该学期的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五)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凡因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等原因离校期满需复学,均须所在二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