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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空间要素保障创新计划和若干配套政策(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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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87775575
  • 上传时间: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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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目标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坚 定创新驱动开展战略,锚定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综 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总目标,紧扣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 设,立足“两统一”核心职责,聚焦创新空间布局、产业用 地质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增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力,推 进产业用地配置市场化,全面构建以支撑南京创新开展为核 心的空间要素服务保障机制二、工作计划(一)服务全域创新空间格局,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服务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和实施,落实紫东科创大走廊、江北新区“芯片之城” “基因之城”“新金融中心”等战略空间,优化15个高新园 区、老城硅巷的空间要素配置,引导创新资源有序集聚,促 进城市创新开展格局重塑加快建设都市圈科技创新共同体, 优化G312沿线空间布局,深化G312产业创新走廊开展规 划及宁镇合作示范区空间规划研究,促进创新合作,增强整 体科创能力服务原始创新策源能力提升,聚焦建设科技产业创新新 高地,高标准谋划紫东科创大走廊总体开展,服务保障重大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 衔接中科院麒麟科技城、紫金山科技城等重要创新空间开展扩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在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中单列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支持国有平台在地铁沿 线建设租赁住房,保障新城市人口安居需求。

      全市15个高新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轨道 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特定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居住类用地,用地 面积大于3公顷的,出让时需配套建设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 积5%的租赁住房,纳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此种 类型的配建租赁住房,也可通过区域统筹方式,在同一年度 内通过单建或集中配建实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年 度最后一批集中供地前完成上述范围内配建酒店式公寓的商办混合用地,出让时老 城内的可在原酒店式公寓配套建设比例上增加配建不高于 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租赁酒店式公寓,老城外的可在原酒店 式公寓配套建设比例上增加配建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15% 的租赁酒店式公寓,按酒店式公寓标准与之统筹规划设计 增加配套建设的租赁酒店式公寓,建成后保持土地原有用地 和权利类型不变,由开发企业自持,不得销售、转让、抵押, 并纳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七)鼓励自有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促进“产城融合、 职住平衡”鼓励高校、园区、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用地上建设租赁住 房,优先用于人才安居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规划、 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纳入年度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建成 后统一纳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建成后土地用途 不变,暂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

      1 .高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高校可在自有用地内 建设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户型不受限制,建成后不得销售、 转让、抵押,全部自持用于本校人才租赁2 .园区园区国有平台公司或其控股的国有工程公司, 按照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可在园区内利用自有低效工 业、科研用地新建或改建宿舍性质的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 销售、转让、抵押,全部自持用于租赁3 .企事业单位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平安的 前提下,产业园区中工业工程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的用地面积占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局部主要用 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配套水平和服务品质, 促进职住平衡,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超过该比例的或利 用工业、科研用地建设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应由地区政府集 体决策后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高校、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在自有用地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的,按照《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那么(试行)》(宁建质字[2020) 442号)执行需求,优化规划设计,加强用地布局和筹划,服务片区开展、 工程建设推进深化国家农高区(白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编制,打造现代农业产业创新高地。

      二)响应创新开展需求,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服务效 率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7号)要求,即时匹配产业用 地条件与创新开展需求,进一步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流 程,提高工程推进效率位于15个高新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港、 都市型工业功能区和城市硅巷等范围内的科技创新载体,以 及省、市重大工程和市级以上“四新”工程,因科技创新载 体建设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以下四种情形、且无特 殊利害关系矛盾的,可按照“技术深化”程序简化办理1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将规划用地性质由经营性用地调 整为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科研)或为周边生产配套服务 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或增加用地功能 兼容性的;2 .不减少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绿地, 优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模和布局的;.符合市政交通专项规划,局部优化市政交通设施线位、布局的;3 .符合上位规划总体指标要求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 关要求,适当优化产业工程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 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三)优先保障创新型工程建设,强化规划空间和用地 计划保障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加强国土空间五年规划传 导,确保不低于20%的空间规模指标优先保障重大科创平台、 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型工程需求。

      加强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 划配置,单列20%年度计划用于保障上述工程落地,季度计 划以先报先得为原那么安排使用围绕国土空间五年规划明确 的控制指标、重点开展区域,综合考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 增减挂钩指标供给,合理安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范围 和时序在成片征收、成片收储、成片开发推进中,充分衔 接交通、公用设施建设,水电气提前接入至工程用地规划红 线,实现周边设施超前配套,确保规划实施、用地计划执行 更有质量和效率四)确保全市产业用地“基本盘”,实施全生命周期管 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划定产业园区、城市型产业社区、城 镇型产业社区、零星工业用地等“三级四类”工业用地保护 线,推动实现产业开展空间精准配置制定出台“南京市工 业用地保护线管理方法”,落实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等政策措 施,以“占一补一”为原那么,确保全市工业用地“基本盘二 基于划定的工业用地保护线,服务全市主导产业开展以及八 大产业链“强链补链”行动,配合市工信、投促、科技等部 门,组织编制基于工业用地保护线的全市产业招商图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工作要求,修 订实施《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7号)及操作细那么,促进产业用 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

      五)加强“全链条”工程服务保障,优化创新营商环 境完善重大工程服务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创新型城市 建设工程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工程涉及规划资源工 作的“全链条”服务保障充分利用我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牵头有关单 位提前介入和指导工程前期论证工作,统筹考虑后期建设的 各种因素,确保工程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准入条件, 引导工程选址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等,各部门提前达成协同意见,助推工程后续顺利落地建 设充分利用我市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等营商环境创 新改革举措,符合条件的工程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工 作日内完成工程开工建设所必需的规划资源审批手续充分 利用工程建设工程“并联审批”、规划条件“四合一”办理、 工程验线告知承诺改革、区域评估、不动产登记“交房(地) 即发证”和“不见面服务”等改革举措,实现工程审批服务 质效再提升发挥政务大厅“绿色专窗”作用,提供专门的业务咨询 和进件服务指定专人负责与建设单位“一对一”衔接,全 程跟踪服务对规划资源服务保障举措落实情况进行“线上 +线下”全程监督,确保工程快速推进和落地建设三、配套措施(一)降低创新工程用地本钱,加大用地扶持力度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工程、国家战略类产业项 目以及符合《南京市推进产业链高质量开展工作方案》要求 的产业链重点工程,需使用工业用地的,经市工业主管部门 认定后,土地出让年限可按50年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 让,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 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关于印发〈南京市科 技园区整合设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委发(2017) 34号) 认定的高新区范围内,或依托高校建立落地在该高校周边的 (该高校用地边界1公里范围内),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同 区域科研用地基准地价的50%执行工程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或分割抵押,所建房屋不得转让、销售经市高新区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市科技局认定的高 新区国有平台公司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是否允许 分割转让,地价按对应科研用地基准地价的50%执行科技 公共服务平台在工程竣工后方可转让、销售,且转让、销售 的比例不得超过50%,直接转让比例不得超过30%,剩余部 分鼓励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在承租机构或企业的税收、就业、 研发投入等指标到达高新区设立的标准后,再办理转让手续 其转让、销售的对象,应为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新型研究机 构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程的企业高新区国有平台公 司不得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变相转让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 土地及房产二)改进产业用地供应管理,服务产业强链补链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以长 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 可以按照租赁合同和投资开展监管协议约定,与产业链供应 链伙伴企业签订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协议,全部转租或局部 分租给伙伴企业使用,并协助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转租或分 租协议中明确伙伴企业入驻达产后、核心企业将承租土地使 用权转让给伙伴企业的,对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按照 协议约定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预告登记;承租土 地使用权转让后符合租赁转为出让条件的,伙伴企业按照先 租后让的相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核心企业、伙 伴企业审核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 利用土地供应管理操作细那么(试行)的通知》(宁工信综投 (2021)29 号)执行三)鼓励产业用地功能兼容,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 办发[2021) 10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 增效实施细那么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要求, 支持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在符合平安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前提下,遵循产业关联、功能互动、用地兼容、提高土地利 用效能的原那么,可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 例等内容,依据功能重要性及其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确定混合 用地主导用途,涉及公共平安、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 用途不得混合利用1 .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 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混合产业用 地应在规划条件和供地方案中确定主导功能及混合比例要 求,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以及工业用地规模、 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混合产业用地地价根据各用途的构成 比例,按多用途混合地价计算方式,通过市场评估,经集体 决策确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据规划实施混合利用开发的, 可通过协议方式补缴地价完善手续2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单一工业用地内,兼容研发、 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其他产业用途和配 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辅助功能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 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30%,其中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 施(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的 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的15%,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 押超出上述比例的,执行混合产业用地政策科研用地参 照执行3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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