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doc
4页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和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开发部负责牵头,安排验收计划,报 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由规划、建设、环保、 市政等政府部门召集组织公司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第三条 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市政配套管理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 上或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进 行综合验收第四条 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规划建审报批手续完备,竣工资 料齐全2、 单体工程通过公司房屋移交管理办法,验收合格3、建设项目的外部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具备 使用功能主要内容包括:1) 道路(含路灯照明设施等);2) 建筑环境及周边绿化、美化设施;3) 雕塑及建筑小品;4) 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雨、污水)等设施;5) 环卫设施;6) 商业服务设施;7) 停车场(含机动车、自行车);8) 安全(监控、门卫、防盗、报警等)和消防设施;9) 围墙、门房、护栏等;10) 有线电视、设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1、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开发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登记;2、 建设项目全面竣工之后,准备综合验收前,工程部将该项目的总平 面图、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 设施的竣工资料准备齐全;3、 竣工资料齐全后,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部、监察 部、物业公司)先进行预验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 完善时间表,待问题整改后,以正式文件向规划、建设、环保、 市政等政府部门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 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 防、有线电视设施的竣工资料,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 等政府部门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4、 正式验收时,工程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 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 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签署意见规 戈I」、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组织验收职能部门、设计单位 等,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汇报, 查阅资料, 并以经批准的总图布置和有关规范、规定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评各验收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考评内容逐项核对验收, 并对验收意见签字,如存在不完善之处,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单项复验;5、 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审批表》,经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 府部门批准后,送项目所在地建委换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 证书》;6、 有关综合验收资料归档监察部。
第六条 在建项目和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不得进行综合验收第七条 综合验收有关手续由开发部负责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单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资 投人 系 联话 电原审批意见验 收 意 见建设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