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江市财政局.doc
7页1 -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吴文广发〔2009〕 102 号关于印发《吴江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文化服务中心、财政分局(所):为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全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制定了《吴江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2 -吴江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一一一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全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遗产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共同管理第四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 保 护为 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 实效” 的原则一一一 经费使用范围第五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分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第六条 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3 -(一)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控制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控制单位的其他已予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项目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的编制三)经市财政局、市文广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管理经费两大类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政府财力情况,在年初核定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对国家、省级、苏州及吴江四级名录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四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管理经费是指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普查经费、宣传出版经费和专家咨询经费等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一)符合上述第六条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镇(区)提出申请,由所在镇(区)初审后,于当年 12 月底前,将下年度文物维修计划报市文广局文物科,由市文广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均应提交申请项目的- 4 -实施方案、预算、批准文件、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等内容第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一)符合上述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的项目,由项目保护单位向所在镇(区)提出申请,由所在镇(区)初审后,报市文广局文化科,由市文广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底前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管理经费由市文广局文化科在年初根据全年保护计划提出申请第十条 市文广局组织对市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和各镇(区)上报的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广局共同确定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额度,并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补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 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的监督与管理:(一)市财政局、市文广局在确定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计划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事项,按照合同内容和工程进度由市财政局拨付款项二)已批准补助的项目,在一年内仍未动工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广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收回经费三)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四)对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的,由项目所在镇(区)提出报告,经市财政局和市文广局批准- 5 -后方可调整和变动五)凡使用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用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向市文广局和所在镇(区)编报财务决算和结项报告各镇(区)应在当年 12 月底前,将本镇(区)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文广局审核逾期不报的,不予安排该镇(区)以后年度经费六)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完成后,由市文广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拨付所余款项较大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出具工程决算报告七)凡使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项目完成后应主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市文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重点项目组织专项审计第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的监督与管理:(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当年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财政局核定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提出各项目的保护方案和补助额度建议报市文广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文广局将补助额度指标下达给相关项目的申报单位二)未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文广局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一)虚报专项补助经费预算;- 6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与设计内容,不按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三)截留、挪用和挤占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四)擅自将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购置非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五)擅自处理用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施工材料;(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七)不按期报送有关工程决算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八)镇(区)项目保护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九)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广局解释主题词:文化 经费 办法 通知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文管会各成员单位,同里文保所、黎里文保所存档吴江市文广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发- 7 -校对:陈志强 打印:徐 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