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車輛停放法律問題的一點思考.doc
5页關於車輛停放法律問題的一點思考摘要:車輛在各類停車場所被盜正日益成為困擾車主及全社 會的難題而較之車輛被盜本身,被盜後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正 日益成為困擾學界及司法實踐的難題筆者認為,不同類型的停 車場,承擔的責任應當有所區分關鍵詞:車輛停放停車場當前,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轎車正日益走入尋常百姓傢 但隨之而來的卻並不全是喜悅如今有關車輛停放後車主與停車 場究竟形成何種法律關系、車輛被盜停車場應承擔何種責任的爭 論可謂觀點歧異,莫衷一是筆者認為,車輛被盜停車場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應當首先看 雙方就該車輛停放形成何種法律關系在實踐中,車輛停放的法 律關系一般有二種,即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和車位租賃合同關系 通過判斷屬於以上哪種合同關系,來判定車輛被盜有關各方的責 任問題如果屬保管合同,停車場不但為車輛提供停放的場地, 更作為保管人代為保管車輛,承擔保管責任在車輛被盜或受損 後,停車場作為車輛的保管人須承擔完全或不完全的賠償責任 如單純屬於車位租賃合同的,則車輛被盜或受損後停車場無須承 擔賠償責任結合以上歸責原則和當前我國停車市場的具體情況,筆者提出如下觀點:1、對於專門經營性的停車場,應當通過強制性的規則或行 業標準,確立車主與停車場之間的保管關系,通過立法和行政幹 預明確其權利義務首先,根據《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 人保管寄存人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營業停車場從其 申請、審批直至運作的一系列過程來看,都說明其提供的是車輛 保管服務,停車場和車主之間應當構成一種保管合同法律關系 其次,車主之所以將車存放入營業性停車場,主要也是基於營業 性停車場為專業從事車輛存放的場所,有安全保障的考慮,故車 主一般是帶著由停車場承擔保管責任的願望去停車的因此,從 探究訂約者本意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說營業性停車場與車 主間的停車合同也應界定為車輛保管合同其次,我國大部分城市都有自己的停車場管理規范,對停車 場的建造有比較嚴格的規劃要求這一要求一方面固然防止瞭停 車場的過度建設,但在另一方面,由於停車場這一設施的特殊性, 該等規劃建造實際上也限制消費者對於同一地點停車場的選擇 權有觀點認為,即便是經營性的停車場,如果與消費者事先約 定僅承擔車位租賃責任的,也可以予以認定對此,筆者認為, 正是因為消費者在選擇時的局限性,如果認定車主和停車場的事 先約定的,必然造成霸王條款滿天飛的情況而解決這一問題的 最好方式就是對停車場行業進行一定程序的政府幹預和行政管 理政府應當牽頭制定統一的行業規范,規范停車場的配備和設 備,明確停車場在車輛失竊時應當承擔責任,一方面可以可以增 加車主在停車時的信賴感和安全感,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強防范, 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行為的産生2、賓館,飯店,超市,百貨商店等經營場所提供的“免費 停車”也應當適用以上行業標準或規則筆者認為,這些場所的免費停車往往是建立在消費者先消費 的基礎上的,停車場從本質上說是商傢經營、服務場所的延伸, 發生丟車或車輔損害時,應與本文1中討論的情形一樣承擔相應 的責任曾有觀點以消費停車場提供的是免費的停車保管且無重大 過錯為由主張其可以免責。
但筆者認為該觀點不能成立因為消 費停車場與經營者的主營業是緊密相連的,經營者設立附屬的停 車服務,與其主營行業的效益有極大關系,不可分割事實上, 凡是設有停車場的酒樓飯莊、商場超市等,其生意往往較之未設 停車場的同行更為紅火換句話說,其提供的停車服務是整體服 務的一部分,是其利益所在,其收費也已算入總收費中,因此從 本質上說其提供的停車服務是有償的,收費的,隻不過該種收費 是以間接的方式進行故其不能以免費為由而要求免責筆者認為,如上所述,消費場所經營者提供停車服務根本目 的是為瞭其自身的經營,雖以“方便客人”為名,但落腳點還在 促使客人更多的“消費”上,從本質上說,是為瞭贏利,其服務 也都是有償的既是有償,則應該提供相應的對得起客人所付費 用的服務,而停車服務從本質上說應是商傢收費之後所理當履行 的附隨義務且車輛不同於一般的貴重物品,其外在形體較大, 故車主隻要入住或進入瞭賓館等消費場所,即便是不曾將其特別 交付保管,賓館等消費場所亦應該且能夠為其提供相應的保管服 務3、新式居民小區的停車場屬於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的兼營業務,也應該參照符合經營性停車場的相關要求小區的停車場分為兩種,一種是開發商在建造小區時配備的停車場,另一種是一些小區利用公用場地或通道的閑置區域。
前 一種停車場具有顯著的經營性質,筆者建議應當由規劃及建設管 理部門在其施工前即敦促其按照經營性停車場的要求進行建設 之後小區售賣之後,則該等停車場所可轉由業主委員會管理,也 可由物業管理公司兼營停車場業務,承擔保管責任4、居民小區利用公用場地或通道劃定的停車空間的責任認《物權法》明確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 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所以如何利用場地安全停放 車輛及是否開放外來人員臨時停放,系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自主決 定的事項,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公司予以確定 即可,法律無須過多幹涉在外來人員臨時停放車輛的情況下,屬於車主與物業公司平 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就其中的權利義務,可以由車主和物業公 司自行約定根據事先的約定承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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