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流转备案管理办法.docx
10页林地流转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规范林地流转行为,加强林地流转管理,保障林地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流转备案管理林地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三)基本原则1. 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林地流转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2. 保护生态原则林地流转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林地流转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流转过程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流转主体与条件(一)流转主体1. 林地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2. 林地经营者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将其承包经营的林地流转给他人3.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大户等均可作为林地流转的受让方。
二)流转条件1. 流转的林地必须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2. 流转的林地应当符合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不得改变林地用途3. 流转的林地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如交通便利、水源充足等4. 流转的林地应当依法取得林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三、流转程序(一)申请1. 流转双方达成流转意向后,受让方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林地流转申请书; 流转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林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林地流转合同草案;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2.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审核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流转林地的权属、用途、经营状况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林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2. 经审核符合流转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并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流转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理由三)公示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通过的林地流转信息在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四)签订合同1. 公示无异议后,流转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林地流转合同林地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流转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流转林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林种、树种、林龄等; 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2. 林地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流转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备案一份五)备案1. 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林地流转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四、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一)流转价款1. 林地流转价款应当根据林地的质量、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协商确定2. 鼓励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林地流转价款,确保流转价格合理、公平。
二)支付方式1. 林地流转价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期限和支付比例2. 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流转价款,不得拖欠五、流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变更1. 在林地流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合同: 国家政策调整,需要变更林地用途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流转合同变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解除1. 在林地流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流转合同解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监督管理(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流转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2. 建立健全林地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林地流转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3. 定期对林地流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林地流转动态,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4. 依法查处林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林地流转市场秩序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1. 负责本辖区内林地流转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流转备案审核等工作2. 加强对林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 做好林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1. 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林地流转的相关工作,如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协助调查核实等2. 监督林地流转合同的履行情况,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3. 参与林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林地流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流转合同签订、备案、履行等情况2.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林地流转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七、纠纷处理(一)纠纷类型林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流转合同纠纷、林地权属纠纷、流转价款纠纷、林地经营纠纷等二)纠纷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
流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申请调解,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3.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4. 诉讼解决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八、法律责任(一)流转双方责任1. 流转双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程序进行林地流转的,其流转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流转双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3. 流转双方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非法转让、出租林地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林地流转备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流转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备案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协助流转双方实施违法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九、附则(一)解释权本办法由本地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二)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部门名称][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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