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9).docx
2页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9)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第五十四条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接到申诉或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消费者或消费者协会 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行政部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或者对行政部门不受理决定不服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 消费者为解决消费争议,可以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消费者协会设立仲裁办事机构,为当事人解决消费争议提供方便小额争议仲裁应当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并免收或减收仲裁费。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争议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证据 第五十七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调解、申诉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