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课件专利法3.ppt
32页第三节 获得专利权的手续n一、申请n(一)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n 先发明原则、先申请原则n (同一日,两个相同的申请)n(二)专利申请的提出n 1 专利申请书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住所等信息)n 专利说明书、摘要及附图n说明书必须详细地记述该技术的具体内容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不具有法律效率n 3 专利权利要求书n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n(三)共同申请n一项专利技术如果有数人共同完成,那么该专利技术就应当由该数人共同所有 n(四)优先权n1,外国优先权n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n2,本国优先权n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n3,要求优先权的手续n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n(五)单一性和分案申请n1,单一性原则。
n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n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n 2,分案申请n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 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n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n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二、审查和批准n(一) 初步审查(形式审查、格式审查)n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初审后,可以限期允许补正,不补正的视为撤回n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n(二)申请公开及其效果n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n专利申请公开后,此时的技术发明并没有获得专利,所以该技术发明很有可能受到第三者的技术模仿侵害因此,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就应当给予专利申请人必要的保护措施所以,给予专利申请人追偿第三者进行补偿的请求权利该补偿金额和专利许可的使用费相当n申请日-公布日(保密阶段,不能要求赔偿)n公布日-授权日(可以要求赔偿)n1发出警告要求补偿,2 注册登记后提出补偿请求n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法律性质n【案情】n 甲(原告)是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0年4月30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书,并于2011年6月18日获得了专利检索报告书但,专利检索报告书中被指出甲的实用新型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甲认为专利检索报告存在错误,要求撤销该专利检索报告决定,但被驳回,甲以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n 甲在诉讼中主张:1、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利只要没有被无效就是有效存在的,实用新型评价书如果做出否定性评价,实质上来说实用新型的权利已经被否定,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2、实用新型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出示专利检索报告书,不管行政部门出示何种结果的评价书,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第一审法院针对原告的主张认为专利检索报告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n【判决结果】n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指出“行政处分行为属于公权力主体的国家或者公共团体实施的确定国民权利义务的法定许可行为,针对该行政处分行为,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n 但是,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处分行为,法院认为“实用新型权利人在实施其权利的时候,作为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需要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书,然而这只是实施权利时的要件之一,并不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带来任何影响即便是专利检索报告书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但是这也仅是对实用新型技术事实性质上的认定,因此专利检索报告的技术认定行为不构成行政诉讼法中所指的处分行为”所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n(三)请求实质审查n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n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n(四)实质审查和授权n 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n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n三、复审和无效宣告n(一)复审n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n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n1,复审程序的本质n2,复审委员会的组成n3,复审程序的启动n4,复审请求的期限和费用n5,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被驳回的部分)n6,复审决定n7,不服复审决定的救济(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n 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n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n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节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n一、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n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n三、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n四、外国人在中国专利法上的地位第五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及其限制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二)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一致时的处理二、专利权人的权利n1,实施权: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n2,转让权: 3,许可实施权:n4,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n5,身份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n三、专利权的限制n(一)专利权用尽n 从专利权人或者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的行为人那里购买产品,当该专利产品被转让后,购买专利产品的行为人使用或者转卖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再受到专利权利的限制,不再是专利侵权行为 n一次性使用照相机案件n【案情】n 甲(原告)对市场上销售的一次性使用照相机拥有实用型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利然而,乙(被告)却将使用后的照相机回收,并重新装入胶卷后在市场上销售。
甲以乙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利为由,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停止侵害行为并进行损害赔偿乙主张该专利产品因销售后专利权已经用尽,不存在侵权行为n【判决结果】n 法院判决认定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本案涉案产品根据以下理由判断,应当被认定为侵权产品具体判决内容如下:n 1、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许可权人在国内因专利产品的转让从而实现了专利权的目的,专利权就此用尽所以,他人之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转让或者转借等行为,不再受到专利权的制约n 2、但是,在专利产品的使用功能结束后,应解释为专利权人针对专利产品拥有形式专利权的权利其一、对结束使用功能的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专利权并不阻碍商品的市场流通其二、专利权人不会因此获得双重的利益,另外对结束使用功能的专利产品进行加工后再转让行为也剥夺了专利权人的销售新的专利产品的机遇,是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侵害行为n 3、针对将构成专利权的核心部分进行替换后的产品,专利权人应当具有行使专利权的权利但是,此时被追究责任的商品必须与专利权产品具有同一性,否则专利权人也不能行使专利权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对象不应当涉及构成专利产品的构成部件(比如:耗材品的电池、灯等)此外,专利产品如果受到损坏需要修理更换时,该产品也不应当认定与专利产品具有同一性。
专利产品的变形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认定n【案情】n 甲(原告)是一种名为 A制剂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乙(被告)从甲处购买了含有A制剂的产品后,将该产品粉碎加水后提取了该产品主要成分A制剂乙又将提取的制剂进行精制后,生产出了一种与甲的A制剂具有相同用途的C制剂,并进行了销售因此,甲认为乙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利,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停止侵权,进行损害赔偿乙主张其产品是利用甲的制剂A生产的,在其合法获得甲的产品时,甲的专利权利已经用尽,因此其销售C制剂的行为不构成对甲专利的侵权n原审法院引用上级法院判决指出“该专利产品的专利权利在商品转让时已经用尽,其权利不能覆盖对其专利产品使用、转让的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n【判决结果】n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中指出:专利权利用尽是指针对专利产品中所包含的专利实施对象进行使用、转让的权利用尽合法的购入专利产品后,如果再从第三者处购进原料,并利用该原料生产与购入的他人专利产品中包含的专利实施对象相同的产品的,就构成了对他人专利权利的侵权本案被告利用购入原料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不同,即其产品中改变原告专利产品形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产品的生产,或者是否是对原告专利的具体实施,这将成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n 本案被告乙从专利产品中提取物质发明专利制剂A,并进行了精制后,生产的制剂C中包含的是原告处购买的制剂A本身,被告乙并没有通过化学反应制造出新的专利制剂A因此被告乙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另行生产制剂A的行为乙改变专利产品形状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利的侵权n(二)先使用 为了不给专利权人的权利造成不可预测的损害,先使用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n1,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n2,作为先使用发生原因的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事实只能发生在申请日之前n3,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n4,先使用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n(三)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使用专利的行为n1,必须是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n2,必须是同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规定有互惠原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工具n3,必须是外国运输工具为了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n(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的行为n(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n “Bolar例外”原则问题 为了获得和提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不得不对药品专利和医疗器械专利进行商业性质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者进口的行为,是否仍然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