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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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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42258568
  • 上传时间: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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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要求,进一步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 学研究,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 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推动科研创新第三条 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 励文文交叉、文理交叉、文工交叉研究,充分发挥我校工科优势及综 合优势,以项目研究推动理论创新、产出精品成果、培养创新人才、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 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纵向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制度,一 级管理部门为学校科学技术处,二级管理部门为各学院(部)、直属部 门及秦皇岛分校第二章项目类别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 府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科研规划,研究经费由政府部 门提供的项目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纵向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项目、部委 项目、省级项目、市级项目及其他项目一) 国家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 基金项目、国家艺术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

      二) 部委项目是指由教育部、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哲学社 会科学类项目三) 省级项目是指由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辽宁省 教育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辽宁省教科 规划办公室及其他省直厅局批准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四) 市级项目是指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 合会及其他市直局办批准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五) 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类纵向 项目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程序第七条 各类项目申报应立足于学科前沿,突出创新性;论证充分, 研究方法可行,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成果积累;项目组人员结构合 理,拥有较强的研究力量第八条 对于未实施限额申报的项目,由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 报、汇总推荐,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后上报第九条 对于实施限额申报的项目,由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 报、汇总推荐,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 审,择优上报第十条学校科学技术处不定期聘请专家面向全校哲学社会科学教 师开展申报宣传指导活动,各二级管理部门根据学科特点、项目类别 组织召开申报指导会、项目论证会等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 等申报材料,按时高质量完成申报任务。

      凡未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学 校科学技术处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各类项目获得立项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进行网上公布, 以便广大教师及时查询,并通知二级管理部门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 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做好相关项目信息录入科研管理系统的指导工 作第十三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我校为项目牵头单位的,各 参与单位须出具书面同意证明材料;我校为项目参与单位的,须经学 校科学技术处审查后方可上报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计划财经处、各二级管理单位及项目负 责人等要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严格执 行本办法一)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纵 向科研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结题及科技档案归档等工作二)计划财经处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审 核等工作三) 各二级管理部门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在 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建立完善的科研档案,及 时跟踪、掌握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主动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做好 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各类在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 评估四)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面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负有直接责 任。

      项目负责人须存有原始项目申报材料一份,以备项目结题时使用, 学校科学技术处不负责提供原始项目申报材料第十五条 项目的调整、变更与中止(一) 项目立项后,未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 更或中止项目的进行二)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其负责人通过所在部 门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延期申请,科学技术处 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经同意后方可延期三) 在研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由其负责人所在部门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变 更申请,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须按相关批准立项部门的规定和 要求处理第十七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按项目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对出现下列情 况的项目予以处理:(一) 无故未按期完成的项目二) 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或项目负 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的条件和能力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名称第十八条 对撤销的项目,学校科学技术处会同计划财经处按有关规 定追回项目经费,其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对所在部门申 报新项目时采取限额申报。

      第五章结题验收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提出 结项申请并报送结项材料,项目经费决算表由学校计划财经处监督填 报,审计处审核签字,科学技术处审查后按相关规定报送项目主管单 位审批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在适当位 置注明成果所属项目及资助单位,成果第一单位应为东北大学(英文: Northeastern University)全称,不可使用简写或缩写,以便各类 检索收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 单位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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