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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行政强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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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夏日****8
  • 文档编号:330929522
  • 上传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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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税务与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n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概念:所谓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所谓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生、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生、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n基本特征:基本特征:n(一)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质(一)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质n(二)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二)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n(三)行政强制属于执行性行为(三)行政强制属于执行性行为n二、行政强制的原则二、行政强制的原则n(一)先行告诫原则(一)先行告诫原则 n(二)最小损失原则(二)最小损失原则 n 应把握的要求:必要性应把握的要求:必要性 相称性相称性 最小损失性最小损失性 人性保障权人性保障权 n(三)救济原则(三)救济原则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三、行政强制的种类n(一)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n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为保障行政决定的顺利作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或为保障行政决定的顺利作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实施临时性控制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实施临时性控制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n(二)行政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执行n 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n四、行政强制手段及其分类四、行政强制手段及其分类n(一)(一)限制性强制手段限制性强制手段和和处分性强制手段处分性强制手段n(二)(二)对人生的强制手段对人生的强制手段、对财产的强制手段对财产的强制手段和和对行为的强制手段对行为的强制手段n(三)(三)直接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手段和和间接强制手段间接强制手段对权利的临时限制 对权利的处分 代执行、执行罚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二、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二、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三、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三、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四、实施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四、实施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 重要事项重要事项n一、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n(一)税收保全的概念(一)税收保全的概念n 是指税务机关对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保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税收保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n(二)税收保全的适用(二)税收保全的适用一般保全一般保全简易保全简易保全特别保全特别保全三三种种税税收收保保全全措措施施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征管法一般保全措施一般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的金额相当于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应纳税款的存款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的商品、货物或者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立即解除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融机构从其冻结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依法拍卖拍卖或者变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征管法简易保全措施简易保全措施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自扣押之日起日内押之日起日内缴纳税款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款规定的扣押期限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以前纳税期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制执行措施征管法征管法特别保全措施特别保全措施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个月个月;重大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关于保全措施的三种类型关于保全措施的三种类型1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2 2、普通程序、普通程序3 3、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对象对象期限期限从从事事生生产产经经营营的的纳纳税税人人1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2 2、未办理报验凳记的、未办理报验凳记的3 3、临时从事经营的、临时从事经营的登记户(针对纳税人以前登记户(针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纳税期的纳税情况)1515天内天内纳税期纳税期一般不超过一般不超过6 6个月个月登记户登记户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豪华住宅或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关于关于“其他财产其他财产”的范围概括的范围概括 1 1、指商品、货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如房地产指商品、货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如房地产2 2、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个人财产时,不、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包括:(包括:(1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和用品;(2 2)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无论是否生活必需品,如无论是否生活必需品,如3 3、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无论价值多少,都不属于生活必者一处以外的住房,无论价值多少,都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列举)需品列举)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个人所扶养扶养家属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的其他亲属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个人及其所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征管法征管法相应法律责任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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