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WORD1.doc
13页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2005) 第 1 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文件《关于印发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和 GB11651—89《劳动防 护用品选用规则》,以及集团公司电安[2004]119 号《中铁电气化局 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 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 装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施工、工业生产单位 工程所在地政府对防护用品有特别规定时,应执行当地标准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适用范围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 一、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原则和适用范围 - 2 -1、作业服和作业帽:发给经常从事磨损、烧灼、刺割、绞碾、 钩挂等危害作业的工种及接触尘、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工种。
2、防护手套:发给作业过程中手部易受烧、烫、刺割、腐蚀、 严重磨损手的工种 3、防护鞋:发给作业过程中,鞋子易磨损、油污或需要足部 防水、防烫、防刺割、防砸、防滑、防腐蚀等作业工种 4、防寒用品:发给冬季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且 自备防寒用品不足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 5、防雨用具:发给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 6、防太阳帽:发给暑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 7、洗涤用品:发给接触油质、尘毒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工种, 以及从事易烧烫、高温、露天作业的工种 8、考虑到医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每人每月发给口罩 2 个、 肥皂 1 块;毛巾 6 个月 1 条;护理室、口腔科、化验室、外科、值 班室每月发给洗衣粉 1 袋;护士 18 个月发护士鞋 1 双 9、汽车、轨行车司助人员每月发给肥皂 1 块、毛巾 1 条 10、炊事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肥皂 1 块、毛巾每 3 个月 1 条 11、襄樊管理部锅炉房锅炉工在采暖期每月发给肥皂 1 块、毛 巾 1 条 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原则和适用范围 1、安全带: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 2、安全帽:发给在作业过程中或进入作业场地头部有可能遭 - 3 -受物体打击的作业工种。
3、绝缘鞋、靴、手套:发给作业过程中手易受电击以及足部 需要防止触电的工种 4、防尘、防毒口罩:发给有尘、有毒危害作业的工种 5、防护面罩:发给从事面部有烧灼危害,有伤害眼睛可能的 作业工种 6、护目镜:发给在作业过程对眼睛有伤害或危害的工种按 不同作业条件的需要,分别发给防高温、防强光、防风沙、防飞物 伤害等护目镜 7、防噪声用品:发给噪声在 85 分贝以上场所作业的工种 8、安全防护服(背心):发给在铁路线上施工的作业人员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保管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和使用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 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国家劳 动防护用品商店及专柜购买,并严格按照使用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 必要的检查或试验 2、为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正常功能,各单位在使用前应明确使 用要求,教育职工正确操作使用 3、各单位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 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 限制价格”见附件 1 - 4 -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由各单位总务后勤部门(公司本部由社 管中心综合科负责,医院、物业公司由襄樊管理部负责)组织购买、 保管并负责发放;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由安质部门统一组织购买、保 管并负责发放。
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应提报“劳动防护用品 购置计划表”(见附件 4),并列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经安质部门 审核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5、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购买合格产品使 用时应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测试,达不到规定防护性能的不 得发放使用 6、根据集团公司规定,为了展示企业形象并兼顾劳动防护用 品的特殊要求,作业服、安全防护背心和安全帽由公司安全质量部 统一样式,统一订作、统一发放具体要求执行集团电党发[2002]44 号文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企业识别系统实施细则》各单位在用 的作业服、安全防护背心和安全帽可继续使用,到期或报废后一律 不得再自行采购今后需更换发放作业服、安全防护背心和安全帽 的,各单位应提前 30 天向公司安全质量部提报“劳动防护用品申 请计划表”(见附件 5) 7、根据文明施工要求,安全帽实行白、黄、蓝三色管理各 级领导和现场管理干部佩带白色安全帽、施工作业人员佩带黄色安 全帽、劳务工佩带蓝色安全帽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给个人,即由使用人负责保管, 到期更新,不收旧品 第八条 易燃、易爆、易烧灼工种的作业服、帽必须为纯棉制- 5 -品或选用阻燃、防静电专用服装。
第九条 职工退休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再收回,也不折价 计收残值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以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当一人 从事多种工作时,应按其担当的主要工种发给防护用品短期从事 作业时,可借用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凡职工因特殊情况或某种原 因,脱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时,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已领用的 使用期限顺延 第十一条 合同工、劳务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其从事的作业 工种供给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背心属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加装反光带 上线施工作业人员以个人备品使用,每半年发放 1 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由项目部安质部门按标准提出申请(包括品种、人数、数量、单价等),经项目 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发放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是根据生产特点、劳 动条件分别制定的,是保护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辅助性防护 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品种、使用时间及发放工种详 见附件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对洗涤用品标准进行调整,施工生产一线工班人员 30 元/人.月,其他人员 25 元/人.月。
第十七条 防寒区分淮河、秦岭以南(简称南区)和以北(简- 6 -称北区)及一月份平均气温低于零下20℃的特殊寒冷区(简称高 寒区),其具体划分参照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路局的规定执行因我 公司各单位施工人员在短时间内经常流动,所以南、北防寒区合并, 统称为寒区防寒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件 3 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执行高寒区标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劳 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严禁扩大享受高寒区防寒待遇的范围和发放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 自发放高寒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各单位负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应负责建立职工劳 动防护用品领用卡片和台帐 2、职工调出本公司,以及合同工、劳务工解除合同时,其个 人劳动防护用品应收回,或按以下办法折价扣款(包括由于个人原 因丢失的): 折价金额=原价×剩余使用时间(月、冬)÷应用时间(月、冬)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 范围或违规发放,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发放、使用、保管中,发 现劳动防护用品性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性质严重造成事故者,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7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质部门对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 管理,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电二安 (2006)6 号“关于下发《二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的 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出现的工种所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相关 单位必须报公司安质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附件:1、劳动防护用品限制价格;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防寒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4、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表; 5、劳动防护用品申请计划表 - 8 -附件 1: 劳动防护用品限制价格 品 种 单 位 限制价格(元)l、皮防寒服 件(套) 8002、皮防寒帽 顶 1503、皮防寒手套 付 1004、 皮防寒鞋 双 1505、防寒服 件 2006、防寒帽 顶 807、 防寒手套 付 208、 防寒鞋 双 1009、 秋冬作业服 套 18010、春夏作业服 套 16011、防护服(背心) 件 6512、防护鞋 双 10013、雨衣 件 10014、雨靴 双 5015、护目镜 付 10016、护士鞋 双 3017、洗涤用品标准:施工生产一线工班工人每人每月 3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 25 元。
9 -附件 2: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序号 使 品用时 种间工 (月)种秋 春冬 夏作 作业 业服 服套 套雨 雨衣 靴件 双作 防 护手业 护 目套帽 鞋 镜顶 双 付 双防白护 备大背 注褂心件 件 1 接触网工、电力工 24 24 36 36 12 12 36 2 62 通信、信号、变电工 24 24 36 36 18 18 36 2 63 汽车司机 24 24 48 24 24 轨道、作业车司机 24 24 48 48 24 24 2 125 起重机司机 24 24 48 48 24 24 2 126 发电、空压、搅拌机司机 24 24 48 48 24 24 27 瓦工(房建)、混凝土工 24 24 36 36 18 24 36 28 钢筋工、架子工 24 24 36 36 18 24 36 29 管道、水暖工、电工 24 24 36 36 24 36 210 油漆、电气焊工 24 24 24 24 211 搬运、材料管库员 24 24 60 60 212 装卸、装吊工 24 24 60 60 18 24 213 巡守工(室外) 24 24 60 3614 剪板、冲压、锯切工 24 24 24 30 215 锻、钳、钣金、车、铣、刨工 24 24 24 36 48 216 锅炉工 24 24 24 30 48 2 采暖17油(复)印、晒图、描图人员、化验员636 18 机关通信维修工 24 24 60 24 6- 10 。
